【提问】书上写的是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清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老师却讲,多个物保存在的时候,除非有约定,否则任何一个物保人承担完责任,剩下的责任只能再找债务人清偿,而不能向其他物保人要求处理或赔偿。 请具体解释一下。最好举例解释,因为说法本身其实我也不太明白。谢谢 【回答】您好: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老师是从此处推出这个结论的,实际上此处没有说清楚,是只能向债务人要,还是除了和债务人要还可以向其他人要。授课老师认为此处理解为先向债务人。如,一个债权设定了抵押,又有多个保证人,抵押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权人就抵押实现债权以后,抵押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不能向提供保证的人要。 【追问】那究竟,是只能向债务人要,还是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要?既然老师解释理解为先向债务人,那讲义上的说法是错误的吗? 担保法176条规定,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人保和物保之间没有这样的牵连关系。根据讲义理解,此处的“这样的牵连关系”应该是指: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那么意思就是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不能找其他保证人要求清偿。 也就是说多个物保存在时,是允许牵连的。 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回答】您好,是只能向债务人要,还是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要?这个问题从法条上不明确,授课老师认为只能向债务人要。 物权法的这个法条已经更新了担保法的规定。您对担保法这条的理解是正确的。 ★问题所属科目:辅导---学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