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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李天一案:劳教前科可能加重量刑

时间:2013-04-20 10:4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李双江与儿子李冠丰(资料照片)人民网海南视窗琼海2月24日电近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起网民强烈关注。那么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


李双江与儿子李冠丰(资料照片)

人民网海南视窗琼海2月24日电 近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起网民强烈关注。那么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在量刑上与成年人有何区别?轮奸案受害人应否得到经济赔偿?媒体广泛关注是否对量刑构成某种影响?就诸如此类网友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金福先生。

邱律师解释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只要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就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邱律师作出了一一解答。

记者:按照目前相关报道给出的李天一案过程,按照相关法律应该如何量刑?

邱金福律师:因侦查还未曾侦查终结故具体案情还不清楚,故目前无法确定具体量刑幅度。按照我国刑法,轮奸妇女一般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其中会根据犯罪情节进行量刑,若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刑罚,若受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也会加重刑罚。

据称李天一1996年出生,尚未满18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最多可减轻30%的量刑。从法律上讲,李天一不构成累犯,但因他曾因寻衅滋事被劳教,且劳教获释后不满一年属于“构成有前科”,这将可能会成为对他加重量刑的根据。

记者:假如嫌疑人犯案时醉酒是否会从轻量刑?

邱金福律师: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醉酒与强奸罪的成立不存在任何关系,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醉酒并不是免刑的条件,即凡属于生理性醉酒犯罪仍需追究刑责,而对于病理性醉酒则需要结合主客观情况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存在犯意,如存在犯意仍然构成犯罪,所以醉酒后实施强奸仍然构成强奸罪。

记者:有报道称此案受害人未成年,后又报道说已成年。那么,轮奸未成年是否加重处罚?

邱金福律师:前面提到轮奸在量刑幅度上起点便是十年,轮奸未成年比一般强奸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在量刑上当然会予以从重。

记者:此案中对受害人应否得到经济赔偿? 赔偿多少会否影响量刑?

邱金福律师: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对于应该赔偿多少,因为强奸罪对受害者的赔偿是一种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具体的标准,同时也很难确定一个标准,所以应赔偿多少,这个主要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家庭实际情况。 多赔偿只是表明其犯罪后悔罪的一种态度,它是量刑所考虑的一个方面,是否减轻处罚还得综合其他方面,并不一定说多赔偿就一定会获得减轻处罚。

记者:网络及媒体炒作对量刑有无影响?

邱金福律师:网络及媒体炒作严格来说不应该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即从法官的中立性角度讲,法官审理案件它是独立的、中立的,不应该受到任何网络、媒体及其他外界的干扰,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因为网络及媒体倾向代表大多数人的声音,所以这种炒作对量刑在实际上也确实会或多或少产生一定的影响。

记者:此案中,酒店容留多人在一个房间有何法律责任?

邱金福律师:酒店对入住酒店的客人负有安保义务,客人遭受侵害后有权要求酒店对此予以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客人入住酒店后客人的朋友进酒店对其进行探望,酒店一方面难以确认其身份,同时处于考虑到客人的隐私及其他方面,酒店对此也不便于制止,所以实践中酒店也是有苦说不出的无奈境地。

记者:轮奸案中有无主犯与从犯之分?主犯与从犯量刑有何不同?

邱金福律师:《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因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它往往是犯罪的领头者或犯意的发起者,所以在量刑时在不考虑其他方面的话主犯往往重于从犯,而从犯,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其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记者:有网友认为,李天一方面可与受害人协商以减轻量刑。是这样吗?

邱金福律师:因为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它并非属于自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公诉案件中受害人是往往无权确定是否减轻被告人的刑责,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被告或嫌疑人的家属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要求被害人去撤诉,而且被害人获得赔偿后也同意被告或嫌疑人家属的意见向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申请撤诉,殊不知公诉案件不是受害者自己所能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在这些过程中往往因为受害人或被告人家属的行为还可能触及犯罪,如作伪证等。所以说强奸罪是不存在被告与被害人协商解决减轻量刑的事情,但是受害者可以向被告出具谅解书,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谅解,法官可以根据谅解书对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记者:被告的一贯表现对量刑是否存在影响?

邱金福律师: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上讲,对于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而对于其他的如曾经经过劳教、治安处罚及除了累犯外其他有前科的人在量刑时可以酌定予以考虑,所以说被告的一贯表现对量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的,但这些不是法定的情节。

记者:被告是未成年对量刑是否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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