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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遭性侵无法可依有苦难言

时间:2013-04-23 12:0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男性性侵犯受害者多是“沉默的大多数” 相比女性而言,社会文化导向使男性不愿承认自己曾遭受性虐待,更不愿向人求助 2006年,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近期发起了中国首次大规模儿童暴力调查,从数据中能够明显的看到,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

男性性侵犯受害者多是“沉默的大多数”  

     

相比女性而言,社会文化导向使男性不愿承认自己曾遭受性虐待,更不愿向人求助

2006年,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近期发起了中国首次大规模儿童暴力调查,从数据中能够明显的看到,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在这项涉及陕西、广东、浙江、湖北、黑龙江、北京等6省市3577名在校青少年的调查中,分别有12.2%的男生和13.8%的女生表示曾受到言语性骚扰;6.5%的男生和11.9%的女生表示曾有人故意向他们暴露其生殖器。而美国芝加哥La Rabida儿童医院的儿童创伤中心及其他机构所收集的数据资料显示,美国每年大约有500件儿童遭受性虐待案例被报道,其中男孩子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而相比女性而言,承认自己曾经遭受性侵犯是一件非常丢脸的事情。社会文化导向使男性不愿承认自己曾遭受性虐待。许多遭受性虐待的男性不去正视此事,也不愿向他人寻求帮助。这很有可能使他们的心理极端化,很多人从而产生自卑感。这也使得通常发生在同性恋之间的性侵犯行为在伤害事件发生后,男性自己并不会去报案。沉默,是男性遭遇性侵犯之后最为普遍的选择。[详细 ]

 

遭受性侵很容易使男性的心理极端化,而沉默,也是性侵犯行为发生之后男性最为普遍的应对方式。

法律空白,让男性性侵受害者无处申冤  

     

依据中国现有法律,强奸者一定是男性强奸对象则一定是女性,即便男童受侮辱罪行也低于女童

2011年,哈尔滨一名男学生曾以女教师“强奸”自己报案,但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根据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而,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性同性强奸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仅仅存在于威胁侮辱儿童罪中,即“对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进行猥亵或者侮辱的话,要进行刑事处罚”。然而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刑法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奸淫幼女要从重处罚,相比之下对于侮辱儿童罪的处罚则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两者较大的区别使得男童性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详细 ]

同性性侵犯只能通过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追究刑责,量刑过轻就是纵容犯罪

依照目前的中国法律,同性性侵犯的受害者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只要是轻伤以上,就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以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者以侮辱罪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然而,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侮辱罪”的规定则更为严格:只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2011年6月,河南一15岁男孩小强被一男子用匕首逼迫,强行带入其私家车内“强奸”近4小时。然而由于法律缺乏相关规定,最终该男子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中“猥亵他人”的规定上限,被处于“实施拘留15天”的处罚。派出所的民警对此解释道:“这不属于强奸,也不是非法拘禁,更不是故意伤害,我们是依法执法,但如果没有法律让我们依据,这真的很难办。”[详细]

 

在遭受性侵之后,15岁的少年小强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20多天一直躺在床上,用被子包裹着自己,不吃不喝,不与任何人交流,用逃避来隐藏内心的挣扎。

传统的男权主义惯性思维,反而让男性性侵犯被忽视  

     

现代社会将强奸罪规定为男对女的暴力性行为立法,是男权主义思维惯性延续至今的现代社会表现

我国的传统性文化一直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性文化,这造就了性伦理中女性持续的弱势角色。男权社会中男性的特权和优势首先表现在性生活领域,性霸权既是男权社会的基础,又是男权社会最突出的特征。从宋朝开始,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程朱理学随着封建社会由盛转衰应运而生,“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也贯穿于社会各个领域。限制妇女的贞操观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但这种严格的限制仅仅是针对女子而言,整个社会普遍认同“性男女有别”的双重标准。

因此,现代社会将强奸罪规定为男对女的暴力性行为立法,既不是来自于男女生理结构的本质特点,也不是来源于社会的客观现实,而是来自于立法者的主观建构,这是男权主义思维惯性在现代社会的表现。这种潜在的思维模式延续至今,从而导致刑法理论界对于强奸罪的理解也带有“性别假定”的思维定势,忽视男子被强奸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刚刚公布时,新增的“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就遭到普遍质疑,参加该法审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曾建议在这一新增条款的后边增加“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但是,建议最终未获支持。[详细]

女权主义运动促进男性性权益的法律保障,西方国家纷纷修改强奸罪定义,突出男性性权益保护

30多年前,斯坦福大学的心理学家 Eleanor Maccoby 和 Carol Jacklin曾发表论文称:性别差异在心理上很少而当有侵犯时却很大。大多数心理学家都以为男女在身体侵犯表现出的差异主要来自社会对传统性别角色的不同定义。社会因素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差异,因而早期西方国家刑法也大多将强奸罪的主体规定为男性。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直到1998年新版刑法典,才将规定更改为“强迫他人”;法国也是在1994年重订《刑法典》时,才将第222条、223条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 由此可见,强奸罪即男子强奸女子是一个全世界范围约定俗成的语义,与之相关的立法理念也是受传统的社会意识和伦理道德观念影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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