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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14-03-24 19:2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模拟法庭剧本》——被告人陈号抢劫案


人物: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1人

辩护人:1人

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

证人:1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

法  警:2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陈号: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

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

审判长: 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3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陈号,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

审判长: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平、马海、吴刚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华担任法庭记录;接受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被害人张东作为代表出席法庭。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害人张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害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字(2010)第2号

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4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捕前系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现押于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经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陈号自2009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所抢人民币均被被告人陈号上网挥霍。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号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抢劫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你在西城区小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

陈号:是事实。

公诉人:总共抢了多少学生?共抢得多少钱?

陈号:抢了2个学生,有15元钱。

公诉人:你是在西城区小学什么地方抢的?

陈号:在学校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拿给你的?

陈号: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两个小孩,让他们拿点钱给我花,两个小孩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小孩的手划伤,他们怕我,就自愿把钱给了我。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给你钱的吗?

陈号:……是。

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害人张东,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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