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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胜诉案

时间:2012-09-24 03:03来源:山东北河 作者:那伽 点击:
基本案情:1993年4月2日被告与某房产置业总公司(原名为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某房产置业总公司)签订一份《深圳市宝安区第某区综合楼合作开发建设合同》,双方共同开发深圳市宝安区第某区华某大厦综合楼。1998年5月20日,被告取得华某居(涉案房屋所在的项目

  基本案情:1993年4月2日被告与某房产置业总公司(原名为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某房产置业总公司)签订一份《深圳市宝安区第某区综合楼合作开发建设合同》,双方共同开发深圳市宝安区第某区华某大厦综合楼。1998年5月20日,被告取得华某居(涉案房屋所在的项目)的房地产和商品房住宅外销许可证。
  1998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深宝房预买字(98)第1502某号《深圳市(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路华某居313房,建筑面积为66.62平方米,房款为人民币元,被告应在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后的一百五十天内书面通知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因被告的过失造成原告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从被告取得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一百八十天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市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2001年4月19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将该份合同予以备案,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998年9月30日,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房款人民币元。1998年11月25日,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人民币元用于支付剩余房款,2006年7月6日,原告还清中国建设银行的借款。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原告陆某妹与被告深圳华某实业开发公司于1998年6月28日签订的深宝房预买字(98)第1502某号《深圳市房地产(预售)》有效;
  二、被告深圳华某实业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陆某妹办理深圳市宝安区47区某路华某居313房的房地产证;
  三、驳回原告陆某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原、被告于1998年6月28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切实履行。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履行了买方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证》,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及办理房地产证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案项目系与惠州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其从未与业主或政府相关部门发生直接联系,对销售及办证过程毫不知情,应由惠州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完成协助办证的义务,被告与惠州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合作系其双方内部之间的协议,仅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为被告,那么被告有义务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证,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另,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系被告的过失造成,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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