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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团体工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

时间:2014-01-10 00:2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

出纳管帐均为卢鑫,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划定,”本案中,三个公司行使配合账户,但未注销,公司的独立人品也突出地示意在家产的独立上,川交机器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该当包袱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功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号民事讯断:一、川交工贸公司于讯断见效后10日内向徐工机器公司付出货款10511710.71元及过时付款利钱;二、川交机器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上述债务包袱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工机器公司对王永礼、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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