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起诉书范文 >

故意伤害起诉书范文

时间:2014-01-31 19:2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20071021]号

    被告人刘某,男,18岁,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宾馆保安,住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校区北亭村。2007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人罪,经本院批准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人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7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系广东省广州市国际大酒店保安,2006年10月1日晚上10点,被告人在值勤时与酒店房客王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某向酒店相关部门投诉,致使刘某被酒店解职,刘某气愤不过,逐于当晚24时许将刚回到酒店,正在停车场泊车的王某用准备好的菜刀砍伤,并逃离作案现场。王某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生命危险。

    以上犯罪事实,有广州市刑警大队的刑事认定书以及中山1院的伤害证明书、目击证人黄某的证人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故意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1、被告人刘某被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