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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债务赖不掉

时间:2012-12-06 19:15来源:mahuameimei123 作者:Z巾巾 点击:
日前,郑州省凤台县人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天一公司偿还原告王某元。 大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王某处购买煤泥,不定期结算,至2011年7月10日,经结算大伟公司尚欠王某煤泥款元,由大伟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加盖有大伟公司印章

日前,郑州省凤台县人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天一公司偿还原告王某元。

大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王某处购买煤泥,不定期结算,至2011年7月10日,经结算大伟公司尚欠王某煤泥款元,由大伟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加盖有大伟公司印章,并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付清。后大伟公司经王某催要偿还元,尚余元货款未能偿付。2011年10月10日,大伟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为天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由李某变更为马某。此后,王某再经催要欠款无果,遂于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仍应予以承继。本案中,经查明,天一公司系大伟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而来,并非是新设立的公司,亦不存在免予承担责任的事由,故天一公司仍应对变更前的大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天一公司对变更前的大伟公司债务元货款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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