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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2-20 22:28来源:孙宇林教授 作者:黄家驹时代 点击:
【 】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称为,找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债务转让的知识。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

  【 】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称为,找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债务转让的知识。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务有关的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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