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重点:监护。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一、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商标法全文。(民意第16条) 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 (1)有关组织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1、监护人的次序:(民通17条)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 二、监护人的职责 (一) 6大职责(民意第10条) (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民通18条第3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 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法律 敎育 网 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三、监护中的侵权责任 (一)一般情况--------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民通133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情况---------几种特殊的监护责任 1、父母离婚后的监护责任(民意158条) (1)离婚后,父母仍均为子女的监护人; (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 (3)何为这里的"共同承担责任"? 2、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民意159条) 具备以下两条件的人承担责任: (1)顺序在前; (2)有监护能力; 3、教育、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1)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人赔7条) 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B、适用对象:未成年人; C、适用情形:教育机构未尽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 D、责任承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教育、医疗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责任(民意160条) 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 B、适用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责任承担:有过错的教育、医疗机构,可以责令其"适当给予赔偿"。 经人身损害赔偿第7条的修正,民意160条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的适用范围;仅对精神病人适用。 4、18周岁的特殊问题(民通第161条)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