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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23 21:32来源:水一方 作者:李剑啸 点击:
劳动案例: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元; 二、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工资人民币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303.5元; 三、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的诉讼费用由

劳动案例: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元;
二、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工资人民币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303.5元;
三、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03年10月28日入职被告一处,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任职办公室主任,月工资4405元。原告任职期间,被告一多次无故拖欠、不及时发放原告工资,直至2010年8月31日,被告一尚未支付原告2010年6月至8月份工资。申请人无奈,被迫向被告一发出解除通知书,被迫辞职。因被告一无故拖欠、不及时发放原告工资致原告被迫辞职,被告一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被迫辞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068.5元。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外方投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就上述劳动纠纷已申请仲裁,并由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长安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了东劳长庭案字[2010]436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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