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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播过程与驰名商标的保护探讨

时间:2012-09-25 18:18来源:vincen 作者:小龟 点击:
有论者认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价值确实在于反映信息。 有论者也指出:商标的实质就是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结构性信息……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商标是一个信息体,它是商标权人与消费者交流信息的媒介,在驰名商标的二元结构中,驰名商标就是商标权人良好商誉的信

有论者认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价值确实在于反映信息。” 有论者也指出:“商标的实质就是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结构性信息……”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商标是一个信息体,它是商标权人与消费者交流信息的媒介,在驰名商标的二元结构中,驰名商标就是商标权人良好商誉的“信使”,如果驰名商标所附带的信息与消费者所感受到的信息一致,则该商标的功能得到了正常发挥,否则商标的功能就受到破坏。

关于信息传播的过程,申农(Shannon)在其《通信的数学原理》和《在噪声中的通信》中提出信息通信的数学模型。他认为:“传播是人们运用符号并借助于传播媒介来交流信息的行为与过程。信息从信息源(信源)开始,要经过编码经由信道才能被有效传播,被编码的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受到来自环境噪声的干扰,在信息到达接收者(信宿)时必须经过解码才能还原为意义。”由此,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信源、信息、编译、信号、信道、噪声、译码、信宿”这些术语,其实,如果我们把信息传播的过程运用到商标传播商标权人的商业信息时,可以做如下替换:信源(商标权人)、信息(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编译(把商标权人的商业信息转化在商标上)、信号(商标)、信道(对于混淆要求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对于淡化则无此要求)、噪声(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干扰)、译码(将商标携带的使用信息还原为商标权人的商业信息或辨认商标)、信宿(消费者)。做如上替换后,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携带的商业信息能够不受干扰的为消费者理解,则商标的区分功能没有受到破坏,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信号(商标)在传播的过程中受到外部噪声(相同或类似商标)干扰,以至于信宿(消费者)无法译码(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或淡化的可能性)时,则信息传播受阻,此时消费者无法正确理解商标携带的信息,商标的区分功能受损,因而构成商标侵权。

比如:“康师傅”商标(信号)携带了商标权人(信源)良好的商业信誉(信息)在市场(信道)上传播,如果没有“康帅博”(噪声)的干扰,消费者(信宿)就很容易辨认出(译码)商标权人的商标(信号),从而完成了商标的使命(信息传播成功)。相反,如果在以上传播过程中出现了“康帅博”(噪声)的干扰,消费者(信宿)在译码(辨别商标)时,就会译码错误(把 “康帅博”当成“康师傅”),从而因为噪声(“康帅博”)干扰导致译码出错(消费者的混淆或商标的淡化)。当然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在其传播信息时如果没有噪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干扰,则消费者很容易因为译码正确。但是如果出现“噪声”,则会出现译码错误。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在传播自己的商业信誉时,如果在市场(信道,此时不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出现了甲、乙、丙、丁、戊等等未经“可口可乐”公司授权生产“可口可乐”牌手机、衣服、地板、自行车、手表等等这些“噪声”,则消费者解码时肯定会受非常强列的“噪声”干扰,从而出现乱码(即混淆或淡化),这无疑会破坏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用其商标传播其良好商业信誉的愿望。相反,如果甲、乙、丙、丁、戊等等未经“可口可乐”公司授权生产“可口可乐”牌手机、衣服、地板、自行车、手表等等,在他们传播自己的信号时,肯定会遭到正版的“可口可乐”的干扰(此时,正版的“可口可乐”成了噪声),所以在消费者译码时也会出错(即混淆或淡化),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甲、乙、丙、丁、戊等等的侵权行为。总之,只要商标权人传播信息时,出现了噪声,并且使消费者译码出错,即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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