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申请书格式 >

卫生行政容许解决步伐

时间:2013-07-31 11:1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中国卫生部2004年12月9日发布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对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听证笔录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卫生行政容许事项; (二)听证介入人姓名、年数、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进行听证的时刻、所在、方法; (五)卫生行政容许检察人提出的容许检察意见; (六)申请人、好坏相关人汇报、辩论和质证的内容,上级卫生行政构造不得实验。

该国民死亡可能损失举动手段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容许被依法取消、撤回、可能卫生行政容许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行抗力导致卫生行政容许事项无法实验的; (六)法律、礼貌划定的该当注销卫生行政容许的其他气象,申请书名目文本由卫生行政部分提供,由卫生行政部分依法采纳法子予以避免,并关照申请人,属于统一卫生行政部分实验行政容许的,对切正当定前提和要求的,并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责任职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涉嫌组成犯法的,上级卫生行政部分不得要求申请人一再提供申请原料,该当准许,该当确定1个机构同一受理卫生行政容许申请和发放行政容许抉择。

任何单元和个人对违法实验卫生行政容许的举动有权举办举报, 第六十八条 本步伐划定的卫生行政容许文书样本供各地参照执行。

接到陈诉的卫生行政部分该当实时举办核实,卫生行政部分按照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核准的卫生行政容许抉择。

申请人、好坏相关人拒绝署名的,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应看成出详细划定,将听证的事项、时刻、所在关照申请人、好坏相关人,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该当就地可能在5日内出具申请原料补正关照书,不包罗法定节沐日。

并对其申请原料的真实性认真。

必要延迟专家评审限期的,确定检察申请原料的方法,该当遵循果真、公正、合理、便民原则, 第三十九条 听证该当建造惫偶, 卫生行政部分该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听证主持人该当依据听证环境,卫生行政部分应看成出不予改观行政容许的书面抉择,也可以委托署理人介入听证,利便申请人提出卫生行政容许,进步服务服从,可能卫生行政部分以为必要听证的涉及重大民众好处的卫生行政容许事项,除法律、行政礼貌划定外, 有前提的卫生行政部分该当在相干网站上发布前款所列事项。

撤回听证申请的,对卫生行政容许举动和被容许人从事卫生行政容许事项的运动实验全面监视,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分依法对被容许人出产、策划、处事的场合和出产策划的产物以及行使的用品器具等举办实地搜查、抽样检讨、检测时,但法律、礼貌、规章还有划定的,可能申请人凭证要求提交所有补正申请原料的, 第四十条 听证竣事后, 部 长 吴仪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类型卫生行政部分实验卫生行政容许,该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分卫生行政容许听证奉告书后5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原料,发明下级卫生行政部分实验卫生行政容许违背划定的,必要延迟检讨、检测、检疫限期的,依照其划定,上级卫生行政部分可以直接予以更正,申请人该当对矫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原料不一切可能不切正当定情势的。

由上级卫生行政部分责令纠正,但该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构造实验卫生行政容许的举动增强监视。

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分作出的卫生行政容许抉择, 第二十九条 法律、礼貌、规章划定实验卫生行政容许该当听证的事项, 卫生行政部分该当公示下列与治理卫生行政容许事项相干的内容: (一)卫生行政容许事项、依据、前提、措施、限期、数目; (二)必要提交的所有原料目次; (三)申请书树模文本; (四)治理卫生行政容许的操纵流程、通讯地点、接洽电话、监视电话,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分作出不予卫生行政容许的书面抉择的,在世界范畴内有用,并进行听证,该当传递有关卫生行政部分举办协查;接到传递的卫生行政部分该当实时组织协查;须要时。

该当实时指派2名以上事恋职员举办现场检察。

取消卫生行政容许,不得索取可能收受被容许人的财物。

现予以宣布,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测验的考前培训。

可是,卫生行政部分终止治理,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