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军人抚恤厚待实验步伐
广东省军人抚恤厚待实验步伐 ( 粤府 [1992]7 号 )
(广东省人民当局 1992年1月16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厚待,增强国防建树,按照国务院《军人 抚恤厚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团结我省的现实环境,拟定本实验步伐。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 义士家眷、因公捐躯军人家眷、病故军人家眷、现役军人家眷统称优抚工具。在 本省范畴内 的优抚工具,依照《条例》和本步伐的划定享受抚恤和厚待。
第三条 军人抚恤厚待事变实施国度、社会、群众三团结的制度,通过国度 抚恤、补贴和社会、群众厚待的步伐,保障优抚工具的抚恤厚待与百姓经济的发 展相顺应, 使抚恤厚待尺度与人民的糊口程度同步进步。
第四条 在本省范畴内的统统国度构造、社会集体、企奇迹单元和国民,应 当依照《条例》和本步伐的划定履 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要增强对优抚事变的率领,当真落实各项优抚政 策;各级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厚待事变。对优抚事变中后果明显的 单元和个人应给以表扬和嘉奖。对不执行《条例》和本步伐的单元和个人,要进 行品评教诲,令其纠正。僵持不改的,按有关礼貌予以赏罚。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子和死亡时的人为收入,由其家眷户口所 在地的民政部分凭证下列尺度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
革命义士,四十个月人为;
因公捐躯军人,二十个月人为;
病故军人,十个月人为。
任务兵和月人为低于正排职军官人为尺度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 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 金。
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次序:
(一)有怙恃(或供养人)无夫妇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二)有夫妇无怙恃(或供养人)的,发给夫妇;
(三)既有怙恃(或供养人)又有夫妇的,各发半数;
(四)无怙恃(或供养人)和夫妇的,发给后世;
(五)无怙恃(或供养人)、夫妇、后世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支属的不发。
第八条 建功和得到声誉称谓的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第九条的划定增 发一次性抚恤金。对荣立多次功绩的,只按个中一次最高档功绩的增发比例计较, 不累计折算进步功绩等次。虽在服役时代荣建功绩,但在退呈现役后死亡的,不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集团建功或得到集团声誉称谓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家眷,切合下列前提的,由 其户口地址地的县(区)民政部分核准发给按期抚恤金:
(一)怙恃、供养人、夫妇无劳下手段和糊口收入的,或虽有必然糊口收入, 但不敷以维持内地一样平常群众糊口程度的;
(二)后世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在校念书或伤残而无糊口来历 的;
(三)依赖军人生前扶养的十八周岁以下未就业的弟妹。
第十条 按期抚恤金的尺度,由市、县按照内地的现实,本着与城乡人民生 活程度相顺应的原则拟定。在不低于省划定尺度的条件下拟定当地域的详细尺度。
领取抚恤金的工具是孤老或孤儿的,按期抚恤金应恰当增发,增发部门不低 于同类优抚工具抚恤尺度的30%。
第十一条 革命义士家眷已经享受革命义士生前地址单元遗属糊口补贴费的, 仍由原单元按不低于内地同类工具的按期抚恤金尺度发给。
第十二条 享受按期抚恤金的职员死亡时,除发给当月按期抚恤金外,另加 发半年按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同时注销按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伤残,由部队划定的审批构造凭证《条例》、《表明》 和《评残前提》的划定评定伤残性子和品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退 呈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区)民政部分担理抚恤挂号手续。 对不切合评残范畴、前提的,不予治理。
第十四条 《条例》实验早年退呈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 载和确切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县(区)民政部分观测,并会同本 人到指定的医院检评,经市民政部分检察赞成,报省民政部分核准补办评残手续。 除此以外,处所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第十五条 退呈现役后没有介入事变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和退呈现 役后介入事变可能享受离休、退休报酬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 在地的县(区)民政部分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的详细尺度,按民政部、 财务部有关划定执行。
在乡伤残军人的糊口津贴尺度,由市、县按照内地的现实环境,在不低于省 划定尺度的条件下拟定详细尺度。
第十六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
(一)在国度构造、民主党派、人民集体有正式事变的;
(二)在全民企奇迹单元为正式职工、条约制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含县)和州里解决的集团企奇迹单元为正式职工、条约制 职工的。
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职员是凭证国度政谋划定布置事变的,地址单元不得 因其伤残而解聘;如地址单元休业、取消、归并,由其归并单元或上一级主管部 门认真安放。
第十七条 退呈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经队伍派员与省民政部分联 系赞成后,由原征集地或夫妇(无夫妇的为怙恃)户口地址地的县(区)人民政 府认真吸取安放:
(一)安放所在可以选择在军人原征集地或夫妇(无夫妇的为怙恃)栖身地 的城镇或交通利便,有医疗前提的州里;
(二)安放在城镇时,其夫妇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后世(包罗已满十八周岁的 在校门生)伴同搬家。如后世都高出随迁年数,为照顾重残军人的糊口,应承随 迁一名成年后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