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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时间:2014-02-03 18:3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福州市民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礼貌 > 优抚安放处

福建省《军人抚恤厚待条例》实验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度对军人的抚恤和厚待,增强部队建树,按照《军人抚恤厚待条例》的划定,团结我省详细环境,拟定本实验步伐。

第二条 本实验步伐所称优抚工具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革命义士家眷、因公捐躯军人家眷、病故军人家眷和现役军人家眷。

第三条 本实验步伐所称的家眷是指:军人的怙恃、夫妇、后世和依赖军人糊口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赖其供养逾七年以上现又必需依赖军人糊口的其他家眷。

第四条 福建省民政厅主管全省军人抚恤厚待事变,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军人抚恤厚待事变。

在抚恤和厚待事变中做出明显后果的单元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当局给以表扬和嘉奖。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照死亡性子确定为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和病故军人。

第六条 切合下列前提之一,并经划定构造核准的,称为革命义士:

(一)对敌作战捐躯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列接受领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使命捐躯,可能在战区捍卫重点方针捐躯的;

(四)因执行革命使命遭仇人杀戮,可能被仇人俘虏、逮捕后坚毅不屈遭仇人杀戮或受熬煎致死的;

(五)为守卫或急救人民生命、国度和集团家产壮烈捐躯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使命,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法分子杀戮的;

(七)因侦察刑事案件、避免现行犯法,或逮捕、追捕、看守犯法分子被其杀戮的;

(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戮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守卫、查看、审讯使命,被犯法分子杀戮或被反扑杀戮的;

(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僵持原则,维护国度和人民的好处,被犯法分子杀戮或被反扑杀戮的;

(十一)队伍航行职员在执行战备夯叫实习中捐躯,或在执行试飞使命中捐躯的;

(十二)死难情节出格突出,足为后人表率的。

第七条 革命义士核准构造:切合以上(一)至(三)项前提的,现役军人由队伍团级以上单元的政治构造核准,其他职员由县(市、区)人民当局核准;切合以上(四)至(十一)项前提的,现役军人由队伍军级以上单元的政治构造核准,其他职员由省人民当局核准;切合以上第(十二)项前提的,现役军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其他职员由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政部核准。

《革命义士褒扬条例》施行前捐躯,切合(一)至(十一)项前提的,均由省人民当局审批。

第八条 切合下列前提之一,并经部队团级以上单元的政治构造核准的,称为因公捐躯军人:

(一)在执利用命或上放工途中,碰着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不测事情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五)在执利用命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六)因医疗事情死亡的。

第九条 在服役时代因病死亡,并经部队团以上单元的政治构造确认的,称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因人民内部抵牾自杀身亡,或非因执利用命碰着不测事情死亡的,也按病故军人看待。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分凭队伍《关照书》,吸取其移交的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档案和资料,并别离发给其家眷《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对认定前提和核准权限不切合划定的,民政部分不予治理抚恤挂号。

第十一条 《革命义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捐躯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次序:

(一)有怙恃或供养人无夫妇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二)有夫妇无怙恃或供养人的,发给夫妇;

(三)既有怙恃或供养人又有夫妇的,由其自行商定,协商不成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五)无上述支属的,不发。

第十二条 一次性抚恤金尺度:革命义士为四十个月人为;因公捐躯军工资二十个月人为;病故军工资十个月人为。

第十三条  军人死亡时的人为收入:现役军官人为按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计较;部队文职干部人为按职务人为和军龄(含工龄)人为两项之和计较;部队离休干部的人为尺度按民政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划定执行;任务兵和月人为低于正排职军官人为尺度的志愿兵、专业军士、军士长,以及取得军籍的部队院校学员死亡时的人为收入,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较。

第十四条 建功和得到声誉称谓的现役军人死亡,按划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荣立多等或多次功绩的,按个中最高档功绩的增发比例增发,不累计折算进步功绩等次。虽在服役时代荣建功绩,但在退呈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军人家眷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发给,次序为:

(一)有怙恃或供养人无夫妇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二)有夫妇无怙恃或供养人的,发给夫妇;

(三)既有怙恃或供养人又有夫妇的,各发半数;

(四)既无怙恃或供养人又无夫妇的,发给后世;

(五)无怙恃或供养人、夫妇、后世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支属的,不发。

第十六条 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家眷,凭证下列划定的前提享受按期抚恤金。

(一)怙恃、供养人、夫、妻无劳下手段和糊口收入的,或虽有必然糊口收入,但不敷以维持内地群众一样平常糊口程度的;

(二)后世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念书或伤残而无糊口来历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依赖军人生前扶养的。

第十七tyle=""> 按期抚恤金由享受者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发给,其尺度按民政部、财务部现行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领取按期抚恤金的工具户口迁徙时,应同时治理按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认真发给昔时的按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应凭转移手续,按内地按期抚恤尺度,从第二年的一月份起予以抚恤。

第二十条 享受按期抚恤金的工具死亡时,除发给当月应领的按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按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同时注销按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伤残,按照伤残性子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在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切合评残前提的,称为因战致残。其范畴是:

(一)在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暗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使命,遭仇人兵器伤或其余不测伤致残的;

(三)平常在领土线执行暗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使命,遭仇人兵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在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公事中致残,经医疗终结切合评残前提的,称为因公致残。其范畴是:

(一)因从事军究竟习、施工、出产等使命或在上放工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不测伤致残的;

(二)在执利用命中被犯法分子致残的;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掩护人民生命,国度和集团家产,被犯法分子致伤或遭不测伤致残的;

(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情致残的。

第二十四条 任务兵在服役时代患精力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终结切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前提的,称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品级,按照损失劳下手段及影响糊口手段的水平,由部队划定的审批构造凭证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品级的前提》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残情加重,并切合二等乙级以上前提的,应进步伤残品级;残情明显减轻或完全消散的,应恰当低落或打消伤残品级。

革命伤残军人必要调解伤残品级的,现役军人由部队划定的构造审批,退役后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申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部队审批构造评定伤残品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革命伤残军人退役时,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吸取,做好抚恤事变,并报省、地(市)主管部分存案;对认定前提和审批权限不切合划定的,民政部分不予治理抚恤挂号。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人在服役时代未治理评残手续,退役后切合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一)《军人抚恤厚待条例》施行退却呈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实和确切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元卫生部分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元卫生部分审批;

(二)《军人抚恤厚待条例》施行前退呈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实或确切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省民政厅审批;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实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实和确切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部队划定的构造审批。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继承在队伍服役的,由地址队伍发给伤残保健金;退呈现役后没有介入事变和介入事变的,由其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划星散发给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其尺度按民政部、财务部现行划定执行。

第三十条 介入事变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

(一)为国度构造、民主党派、人民集体的正式事恋职员;

(二)为全民企奇迹单元的正式职工、条约制职工;

(三)为县以上集团企奇迹单元的正式职工、条约制职工。

第三十一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职员的地址单元不得因其伤残而解聘。因其余缘故起因必需解聘的,应征得县(市、区)民政部分、劳动部分赞成。解聘后,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核准,改领伤残抚恤金。

第三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徙时,应同时治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认真发给昔时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的一月份起予以抚恤。

第三十三 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度扶养终身。

享受离、退休报酬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或地址队伍发给伤残保健金,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元发给照顾护士费。

不享受离、退休报酬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发给伤残抚恤金和照顾护士费。

第三十四条  分手扶养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户口地址地或夫妇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人民当局吸取安放。安放所在可以在原户口地址地或夫妇户口地址地的城镇选择。安放地的县(市、区)人民当局应妥善布置他们的住房,如需维修旧房、制作新居的,所需用度由同级财务给以恰当补贴。

由农村迁往城镇安放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其夫妇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后世及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门生可伴同搬家,并转为城镇户口;其夫妇具有城镇户粮相关,并切合招工前提的,由安放地的县(市、区)劳动局治理招工任命手续。

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本人的口粮、食物和副食物,凭证内地干部的定量尺度,由国度供给。

第三十五条 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必要常常医疗处理的,糊口必要照顾护士未便分手照顾的,以及单身一人未便分手安放的,可齐集扶养。

必要齐集扶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申报,省民政厅审批,福建省荣军痊愈医院吸取。

齐集扶养的,不发照顾护士费,不转户粮相关,不转扶养相关,不带家眷。

第三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从死亡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和照顾护士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眷念。

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凭证内地国度构造事恋职员的丧葬补贴尺度发给丧葬补贴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地址单元按有关划定发给丧葬补贴费。

第三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凭证革命义士的抚恤尺度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眷享受革命义士家眷报酬。

第三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凭证因公捐躯军人的抚恤尺度,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地址单元按因公(工)死亡职员的划定予以抚恤,其家眷均享受因公捐躯军人家眷的报酬。

第三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贴;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元有关病故交员的划定予以治理;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的,其家眷享受病故军人家眷的报酬。

第四章厚待

第四十一条 革命义士家眷、因公捐躯军人家眷、病故军人家眷、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度发给按期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后,糊口仍达不到内地群众一样平常程度的,必需辅以恰当的厚待;对带病回乡,糊口有坚苦的复员、退伍军人,可视其经济收入和家庭糊口坚苦水平,酌情予以厚待。

第四十二条 任务兵在队伍得到声誉称谓或建功受奖的,由原户口地址地别离按下列比例增发厚待嘉奖金:

(一)由军以上单元授予称谓可能荣立一等功的,增发昔时厚待金的一倍;

第四十三条 厚待金由乡、镇人民当局同一筹集。对适龄青年可增收厚待金。厚待金只能用于任务兵家眷等优抚工具的厚待和建功受奖嘉奖金。若有余额,可存入厚待基金会,转下年度行使。

第四十四条 厚待金的享受工具和尺度,应在每年年头以乡、镇为单元同一评定发布,昔时兑现。新征集的任务兵应在核准入伍的同时评定厚待金。

第四十五条 厚待金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划定的任务兵服现役的限期发给。超期服役的,凭队伍团以上单元构造的关照,继承给以厚待;没有队伍关照的,任务兵服现役期满,即遏制发给厚待金。

厚待金由任务兵入伍时的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当局发给。非户口地址地入伍的任务兵,不予厚待。从处所直接招收的部队院校学员及部队文艺体育专业职员的家眷,不享受任务兵家眷的厚待金报酬。

第四十六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地址单元的医疗报酬;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分公费医疗报酬;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必要治疗的,所需医疗费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一次性办理。因病治疗所需医疗费本人付出有坚苦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酌情给以补贴。

第四十七条 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核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用度和住院治疗时代的炊事费,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给以恰当补贴;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核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所需用度由其地址单元按公(工)伤报酬治理。

第四十八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必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帮助东西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申报,省民政厅审批并配制。

第四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汽船、远程客运车、海内民航客机的,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划定享受票价厚待。

第五十条  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眷,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报酬的,因病治疗无力付出医疗费,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卫生部分酌情给以减免。

第五十一条 孤老烈属免于包袱农村的集团提留与统调工、任务工的承担。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服任务工。现役军人不得计入家庭生齿摊派提留和任务工。

第五十二条 优抚工具中的孤老、孤儿,应由县庆幸院、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收养,或由内地当局组织群众成立“优抚小组”、“处事站”等情势,实施包户处事。

第五十三条 《军人抚恤厚待条例》施行后,新评义士的家眷,切合内地劳动部分和用人单元划定的招工前提的,应布置个中一人在全民或集团企奇迹单元就业。

第五十四条 革命义士后世报考公立初、高中时,应恰当低落分数线,择优登科,同时免交学杂费;在中等专业学校、高档院校登科时,应低落一个分数段。

第五十五条 优抚工具享受下列优先权益:

(一)优先享受国度构造和企业、奇迹单元对职工的任命;

(二)优先享有学校对学员的登科,优先享受减免学杂费、助学金、门生贷款;

(三)优先得到扶持出产、社会接济款物、农业出产资料和各类贷款;

(四)优先享受公有房屋的购置、分派和建房用地以及构筑原料的供应;

(五)优先得到参军资格。

第五十六条  未介入事变的复员军人,因孤老或大哥体弱损失劳下手段,带病回乡不能常常介入出产劳动,糊口有坚苦的,由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给以按期定量补贴。按期定量补贴尺度,凭证民政部、财务部现行划定执行。

对在队伍时代建功受奖、服役年限长、孝顺大的复员军人,应恰当进步按期定量补贴尺度。

在乡退伍赤军老战士病故后,其夫妇糊口坚苦的,可给以按期定量补贴。

第五十七条 享受按期抚恤和按期定量补贴的优抚工具,应按划定的尺度享受粮、油、首要副食物价值津贴。

第五十八条 各项抚恤、厚待、补贴款物的发放,应实施专款专用,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贪污、调用和剥削。违背划定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职员的行政责任;得罪刑律的,由司法构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复员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开始试行任务兵役制早年,介入中国工农赤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率领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证件或经组织核准复员的职员。在乡的赤军失散职员也按复员军人看待。

退伍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开始试行任务兵役制往后介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职员。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划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存军籍的部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看待。

第六十一条 对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的优抚工具,遏制抚恤和厚待;当其服刑期满,政治权力规复时,经户口地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分核准,可予规复抚恤和厚待。对犯法情节出格严峻的,经省人民当局核准,应打消其抚恤和厚待。

第六十二条 本实验步伐合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

第六十三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介入县(市、区)以上人民武装部分或准备役队伍组织的军究竟习的职员的伤亡抚恤,有事变单元的,按其地址单元的因公(工)伤亡步伐治理;无事变单元的,参照本实验步伐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地(市、区)、县(市、区)人民当局可以按照《军人抚恤厚待条例》和本实验步伐,团结本行政区的现实环境,拟定详细抚恤厚待步伐。

第六十五条 本实验步伐由福建省民政厅认真表明。

第六十六条 本实验步伐自揭晓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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