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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时间:2014-02-03 19:3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人抚恤厚待事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厚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团结我省现实,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员队伍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义士家眷、因公捐躯军人家眷、病故军人家眷、现役军人家眷(统称优抚工具),依照《条例》和本步伐的划定享受抚恤和厚待。

  第三条本步伐所称的家眷是指军人的怙恃、夫妇、后世,以及依赖军人糊口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赖其供养长大此刻又必需依赖军人糊口的其他支属。

  第四条我省境内的统统国度构造、社会集体、企奇迹单元、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国民,均应依照《条例》和本步伐的划定,推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厚待事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的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区的军人抚恤厚待事变。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照死亡性子确定为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个中定为革命义士的,由其家眷地址地县(市)民政部分按下列次序发给《革命义士证明书》:

  (一)有怙恃(供养人)无夫妇的,发给怙恃(供养人);

  (二)有夫妇无怙恃(供养人)的,发给夫妇;

  (三)有怙恃(供养人)、夫妇的,由两边商定。协商不成的,发给怙恃(供养人);

  (四)没有怙恃(供养人)、夫妇的,发给后世;

  (五)没有怙恃(供养人)、夫妇、后世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支属的,不发。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眷地址地县(市)民政部分按国度划定发给其家眷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家眷,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经内地县(市)民政部分核准,享受按期抚恤金:

  (一)怙恃(供养人)、夫妇无劳下手段和糊口收入的,或虽有必然糊口收入,但低于内地人均收入的;

  (二)后世未满十八周岁,或固然十八周岁因念书或伤残无糊口来历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扶养的。

  按期抚恤金的尺度,由省民政厅、财务厅另行划定。

  第九条领取按期抚恤金的职员迁徙时,迁徙昔时的按期抚恤金由户口迁出地县(市)民政部分发给;从第二年起由户口迁入地县(市)民政部分发给。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十条现役军人致残,由部队划定的审批构造在医疗终结后认真评定伤残品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样平常不再治理。
  第十一条退役后没有介入事变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内地县(市)民政部分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役后介入事变,可能享受离休、退休报酬的,发给伤残保健金。

  退役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内地县(市)民政部分加发照顾护士费。个中享受离休、退休报酬的,由发给离休、退休金的单元加发。

  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照顾护士费的尺度,按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栖身地县(市)人民当局认真安放。必要制作、维修住房的,经费由安放地县(市)财务办理;由农村迁往城镇的,其夫妇和未满十八周岁后世(包罗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门生)可伴同迁徙,由安放地县(市)公安、粮食部分认真治理落户和粮油供给手续;随迁家眷必要农转非的,所需指标由省同一布置办理。

  第十三条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必要常常治疗,或糊口需人照顾护士的,由县(市)人民当局吸取安放后,经本人申请和省民政厅核准,可进省荣军痊愈医院休养。

  第十四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介入事变的,经内地县(市)民政部分核准,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炊事费,由民政部分给以恰当补贴;退役后介入事变可能享受离休、退休报酬的,由其地址单元按公(工)伤报酬治理。

  第十五条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迁徙时,迁徙昔时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由户口迁出县(市)民政部分发给;从第二年起由户口迁入地县(市)民政部分发给。

  第十六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分凭证革命义士抚恤划定予以抚恤,其家眷享受革命义士家眷报酬。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分凭证因公捐躯军人的抚恤划定予以抚恤,其家眷享受因公捐躯军人家眷报酬;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地址单元凭证因公(工)死亡职员抚恤划定予以抚恤。

  第十七条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分凭证因公捐躯军人的抚恤划定予以抚恤,其家眷享受因公捐躯军人家眷报酬;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地址单元凭证因公(工)死亡职员的抚恤划定予以抚恤。

  第十八条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分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贴,个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眷,享受病故军人家眷报酬;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地址单元凭证病故交员的抚恤划定予以抚恤。

  第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照顾护士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分凭证内地国度构造事恋职员丧葬补贴尺度发给丧葬补贴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地址单元按划定发给丧葬补贴费。

  第二十条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分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凭证因公捐躯军人或病故军人看待的,由民政部分在伤残抚恤证上注明,作为其家眷享受有关报酬的凭据,不再发给《革命军人因公捐躯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四章厚待

  第二十一条家居城镇的任务兵,入伍前有事变单元(包罗集团企业),其家眷继承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报酬,糊口仍有坚苦的,由原事变单元发给恰当厚待金;入伍前没有事变单元,家眷无经济来历,糊口坚苦的,由内地县(市)民政部分酌情给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家居农村的任务兵,由其入伍时户口地址地乡(镇)人民当局,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夫人均纯收入,发给其家眷厚待金。服役时代建功、得到声誉称谓的,可恰当增发昔时厚待金。受处分的,可按照处分轻重恰当扣发昔时厚待金。

  非户口地址地入伍的任务兵和队伍从处所直接招收的部队院校学员(包罗文艺体育专业职员)的家眷不享受厚待金。

  任务兵服役期满,处所当局未接到队伍团以上单元关照的,以及任务兵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即停发厚待金。

  第二十三条家居农村的优抚工具享受以下厚待:

  (一)任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承保存(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生齿和承包土地分配的劳动蕴蓄工和任务工。

  (二) 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和病故军人家眷,以及糊口有坚苦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完全损失劳下手段或大部门损失劳下手段、糊口出格坚苦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地址地乡(镇)人民当局别离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夫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发给厚待金。

  (三)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工具不能包袱农村任务工、劳动蕴蓄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工具应享受五保报酬。

  (四)收入程度在本村均匀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下手段的复员退伍军人可恰当减免村提留。

  优抚工具享受的厚待金和减免的任务工、劳动蕴蓄工、各项提留等,均由乡(镇)人民当局认真同一筹集和布置,并落实到户。有前提的处所,厚待金也可由县(市)人民当局统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当局和有关部分应从资金、物资、技能、信息等方面,大力大举扶持优抚工具成长出产、勤恳致富。

  第二十五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报酬。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报酬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内地县(市)民政部解析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付出有坚苦的,由内地县(市)民政部分酌情给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眷,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报酬的,因病治疗无力付出医疗费,由内地卫生部分酌情予以减免。详细减免步伐由各市、县人民当局拟定。

  第二十七条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后世、弟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后世,自愿参军又切合征兵前提,内地县(市)人民武装部可优先核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八条乡(镇)街道及企奇迹单元的下层组织,应成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处事小组,为队伍和优抚工具提供处事。对孤老优抚工具实施包户处事。处事性的窗口单元,应广泛设立拥军优属处事窗口,或挂牌注明拥军优属优先处事内容。

  第二十九条孤老优抚工具切合前提、本人要求进入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的,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应优先予以吸取。

  第三十条未介入事变的复员军人和在乡已故退伍赤军老战士的夫妇,切合划定前提的,经内地县(市)民政部分核准,给以按期定量补贴。

  第五章嘉奖和赏罚

  第三十一条在抚恤厚待事变中后果明显的单元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当局给以表扬和嘉奖。

  第三十二条违背《条例》和本步伐划定的单元,民政部分有权对单元认真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品评,责令更正,或提请有关部分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优抚工具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力可能被通缉时代,遏制抚恤和厚待。服刑期满,规复政治权力之后,凭刑满开释关照书,经县(市)民政部分考核核准后,可以规复抚恤和厚待。犯法情节出格严峻的,经省人民当局核准,打消其抚恤和厚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介入县(市)以上人民武装部分或准备役队伍组织的军究竟习伤亡的职员,有事变单元的,由其地址单元按因公(工)伤亡予以抚恤或补贴;无事变单元的,由民政部分参照本步伐治理。

  第三十五条各市、县人民当局可按照本步伐,团结当地现实,拟定实验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步伐由省民政厅认真表明。

  第三十七条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已往我省的有关划定与本步伐纷歧致的,以本步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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