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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会军人抚恤厚待实验步伐

时间:2014-03-11 16:5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

成都会军人抚恤厚待实验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度对军人的抚恤和厚待,按照国务院《军人抚恤厚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军人抚恤厚待步伐》,团结成都会现实,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义士家眷、因公捐躯军人家眷、病故军人家眷、现役军人家眷(以上统称优抚工具),依照《条例》和本步伐的划定享受抚恤和厚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军人抚恤厚待事变合用本步伐。
  第四条 军人抚恤厚待事变实施国度、社会、群众三团结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厚待与百姓经济成长相顺应,使抚恤厚待尺度与人民糊口程度同步进步。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军人抚恤厚待事变,区(市)县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军人抚恤厚待事变。
  第六条 在抚恤厚待事变中后果明显的单元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当局给以表扬和嘉奖。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照死亡性子确定为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并按划定发给其支属《革命义士证明书》、《因公捐躯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证明书发给次序:
  (一)有怙恃(或供养人)无夫妇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二)有夫妇无怙恃(或供养人)的,发给夫妇;
  (三)既有怙恃(或供养人)又有夫妇的,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下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四)无怙恃(或供养人)、夫妇的,发给后世。无后世的,发给兄弟,无兄弟的,发给姐妹。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民政部分按照死亡性子和军人死亡时的人为收入按下列尺度发给其支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革命义士为四十个月人为;
  (二)因公捐躯军工资二十个月人为;
   (三)病故军工资十个月人为。
  任务兵和月人为低于正排职军官人为尺度的志愿兵(包罗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部队院校学员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一档)、军衔薪金和基本人为三项之和发给其支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建功和取得声誉称谓的现役军人死亡,发给其支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声誉称谓的,增发35%;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声誉称谓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支属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发给次序:
  (一)有怙恃(或供养人)无夫妇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二)有夫妇无怙恃(或供养人)的,发给夫妇;
  (三)既有怙恃(或供养人)又有夫妇的,各发半数;
  (四)无怙恃(或供养人)、夫妇的,发给后世;
  (五)无怙恃(或供养人)、夫妇、后世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第十一条 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支属,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由其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凭证划定的尺度,发给按期抚恤金:
  (一)父、母、供养人、夫妇无劳下手段和经济收入的,或虽有必然经济收入,但不敷以持内地一样平常群众糊口程度的;
  (二)后世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念书或伤残而无糊口来历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必需是依赖军人生前扶养的。
  领取按期抚恤金的工具户籍迁徙时,应同时治理按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籍迁出地的民政部分认真发给昔时的按期抚恤金。户籍迁入地的民政部分凭转移手续,按按期抚恤金尺度,从次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二条 享受按期抚恤金的职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按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六个月的按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同时注销按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伤残,按照伤残性子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第十四条 按照损失劳下手段及影响糊口手段的水平,凭证民政部揭晓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品级的前提》,确定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品级。
  任务兵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时代染病的,并由队伍治理。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部队划定的审批构造在医疗终结后认真评定伤残品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不再治理。但下列三种环境除外:
  (一)《条例》施行早年退呈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实或其余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可补办评残手续,由其户口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按划定报市民政局考核后,再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条例》施行以退却呈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实或其余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可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元卫生部分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元卫生部分审批;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实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实或其余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补办评残手续,由部队划定的构造审批。
  第十六条 退呈现役后的革命伤残军人,没有事变的,由民政部分发给伤残抚恤金;有事变的可能享受离退休报酬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分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其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按国度划定的尺度发给。
  继承在队伍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地址队伍发给伤残保健金。
  革命伤残军人户籍迁徙,应同时治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其户籍迁出地的民政部分认真发给昔时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籍迁入地的民政部分应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次年一月起按划定予以抚恤。
  第十七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
  (一)国度构造、民主党派、人民集体的正式职工;
  (二)国有企奇迹单元的正式职工;
  (三)城镇集团全部制企业的正式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股份相助制企业的正式职工,中外合伙、中外相助企业的中方职工。
  以上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地址单元不能因其伤残而辞退、解聘。必需辞退、解聘的应征得内地劳动和民政部分赞成。构造、奇迹单元被取消和企业休业、驱逐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事变依照法律礼貌的划定举办安放。糊口低于内地职工糊口程度的经内地域(市)县民政部分核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第十八条 退呈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度划定必要齐集扶养的,由国度配置专门机构扶养。分手扶养的,由处所人民当局认真妥善安放。
  (一)安放所在可以在原征集地城镇或夫妇栖身地城镇选择,并免收都市基本建树增容费;
  (二)必要建房的,所需经费由安放地的区(市)县人民当局认真办理,市民政局给以恰当补贴;
  (三)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安放后,应应承户籍在农村的夫妇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后世(包罗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念书的后世),转为非农业户籍;
  (四)切合招工前提的夫妇和后世,在与其他职员平等前提下,应优先任命。
  第十九条 凭证国度划定享受照顾护士费的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按以下尺度发给照顾护士费: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军工资上一年度成都会国有企奇迹单元职工均匀人为的50%;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军工资上一年度成都会国有企奇迹单元职工均匀人为的40%;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军工资上一年度成都会国有企奇迹单元职工均匀人为的30%。
  领取伤残保健金离退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元凭证本划定发给照顾护士费。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伤残军人痊愈医院治疗、休养时代,停发照顾护士费。
  第二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必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病理鞋等帮助用品,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由地址区(市)县民政部分认真报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由地址单元按本单元因公(工)伤报酬治理。
  第二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照顾护士费,同时注销证件。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凭证内地国度构造事恋职员的丧葬费尺度发给丧葬补贴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地址单元按划定发给丧葬补贴费。
  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因战
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死亡,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由持死亡证的伤残军人家眷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凭证民政部的有关划定,治理抚恤金事件。
第四章 厚待
  第二十二条 对服现役的任务兵家眷,应给以厚待。厚待金实施乡(镇)收乡(镇)管或城乡承担,市、区(市)县统筹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厚待金每年按以下尺度发放:
  (一)户籍在农村的服现役的任务兵家眷,厚待金由内地的乡(镇)人民当局发给,其尺度不得低于内地上年农夫人均纯收入的70%;
  (二)在职入伍服现役的任务兵家眷,由原事变单元按昔时本单元人均人为的50%发给厚待金。
  (三)城镇在校门生、待业青年入伍服现役的任务兵家眷,厚待金不低于200元,由其怙恃事变单元各承担一半,怙恃只一方有事变单元的,由其有事变单元的一方所有承担。怙恃均系住民和现役军人或怙恃事变单元在本市外的,由入伍时户籍地址区(市)县民政部分申请同级财务部分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任务兵超期服役并有队伍团以上单元书面关照的,继承发给厚待金;任务兵服现役期满和晋升为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的,停发厚待金。
  厚待金由任务兵入伍时的户籍地址地的乡(镇)人民当局、街道服务处或单元按划定尺度发放。
  从处所直接招收的部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职员的家眷,不享受厚待金报酬。
  第二十五条 成都入伍的现役军人在队伍服役时代得到声誉称谓或建功者,凭队伍团以上单元政治构造的关照书,由市和区(市)县、乡(镇)人民当局、街道服务处按尺度别离对家眷给以嘉奖。
  第二十六条 任务兵入伍前户籍在农村的,其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承保存;在收取集团提留和统筹费时不得将他们计入家庭生齿;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免网络团提留和免服任务工;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服任务工;入伍前是企奇迹单元职工的,其家眷继承享受原有的福利报酬。
  第二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报酬按下列划定治理:
  (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地址单元公(工)伤职工平等的医疗报酬和退休报酬。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分的公费医疗报酬,并不得对着实行医疗包干。凡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应持其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级医院证明,经同级公费医疗解决部分核准方可报销医疗费。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其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解析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付出有坚苦的,由内地民政部分酌情给以补贴。
  (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核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用度和住院时代炊事费由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酌情给以补贴;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和经核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用度,由其地址单元按公(工)伤报酬治理。
  第二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海内民航客机、火车、汽船、远程客车,按国务院有关划定执行。乘坐市内民众汽车(不含小民众汽车和出租汽车),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免收车票;游览公园(不含园中园和贸易性游乐土)和风光胜景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免收门票。
  革命伤残军人的代步车辆等帮助东西托运时,按省人民当局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家眷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罗带精力病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报酬。但因病治疗无力付出医疗费的,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分酌情减免,个中,家庭贫穷的孤老、孤儿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全免。
  以上所需经费在群众医疗欠费基金内办理。
  第三十条 户籍在农村的革命义士家眷切合招工前提的,由地址区(市)县劳动行政部分认真布置个中一人在地址地城镇就业,公安、粮食部分认真治理户籍和粮油供给手续。
  第三十一条 革命义士后世、革命伤残军人介入招工招干时,在与其他职员平等前提下,可享有优先权。
  革命义士后世,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以上学校,凭证省人民当局有关划定,登科前提恰当放宽。
  革命义士后世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和门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吸取。
  第三十二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志愿兵的家家族无房或特困户的,由家眷地址单元按本单元双职工报酬办理;家眷无事变单元的,可优先购置国度安居工程住房。
  第三十三条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构造核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眷,驻军地址地的公安部分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眷有正式事变的,驻军地址地的劳动、人事部分应布置恰当的事变。
  第三十四条 在乡退伍赤军、赤军失散职员和未介入事变大哥体弱糊口坚苦的复员军人,由户籍地址地的区(市)县民政部分给以按期定量补贴。
  第三十五条 享受按期定量补贴的优抚工具死亡时,加发半年的按期定量补贴费作为丧葬补贴,同时注销按期定量补贴费领取证件。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截留、调用、贪污优抚经费或剥削抚恤金、厚待金的责任人,由地址单元或有关部分视情节给以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构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优抚工具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力可能被通缉时代,遏制抚恤和厚待。对犯法情节出格严峻的,经省人民当局核准打消其抚恤和厚待。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步伐发给抚恤金的,抚恤工具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介入区(市)县以上人武部分组织的军究竟习伤亡的民兵和准备役职员的伤亡抚恤,有事变单元的按地址单元因公(工)伤亡步伐治理;无事变单元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四十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步伐详细应用中的题目由成都会人民当局法制局会同市民政局认真表明。
  第四十二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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