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厚待条例》的抉择 (2011.07.29)(2)
时间:2014-06-03 11:4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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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核准为义士、被确以为因公捐躯可能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切合下列气象之一的,核准为义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可能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核准为义士、被确以为因公捐躯可能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切合下列气象之一的,核准为义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可能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利用命遭仇人可能犯法分子杀戮,可能被俘、被捕后不屈遭仇人杀戮可能被熬煎致死的;
(三)为急救和掩护国度家产、人民生命家产可能执行反可怕使命和处理突发变乱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练习、战备飞行航行、空降和导弹发射实习、试航试飞使命以及介入兵器设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社交使命可能国度调派的对外助助、维持国际僻静使命中捐躯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出格突出,堪为表率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可能抢险救灾使命中失落,经法定措施宣告死亡的,凭证义士看待。
核准义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部队团级以上单元政治构造核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部队军级以上单元政治构造核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气象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切合下列气象之一的,确以为因公捐躯:
(一)在执利用命中可能在上放工途中,因为不测变乱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利用命中可能在事变岗亭上因病猝然死亡,可能因医疗事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可能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使命中失落,经法定措施宣告死亡的,凭证因公捐躯看待。
现役军人因公捐躯,由部队团级以上单元政治构造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气象的,由部队军级以上单元政治构造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划定气象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以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利用命死亡可能失落,经法定措施宣告死亡的,凭证病故看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部队团级以上单元政治构造确认。
第十一条 对义士遗属、因公捐躯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当局民政部划星散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捐躯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核准为义士的,依照《义士褒扬条例》的划定发给义士遗属义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照其死亡性子和死亡时的月人为尺度,由县级人民当局民政部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尺度是:义士和因公捐躯的,为上一年度世界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人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世界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人为。月人为可能补助低于排职少尉军官人为尺度的,凭证排职少尉军官人为尺度计较。
得到声誉称谓可能建功的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该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上,由县级人民当局民政部分凭证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得到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声誉称谓的,增发35%;
(二)得到部队军区级单元授予声誉称谓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得到声誉称谓可能建功的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当局民政部分凭证个中最高品级嘉奖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非凡孝顺的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除凭证本条例划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部队可以凭证有关划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出格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怙恃(供养人)、夫妇、后世;没有怙恃(供养人)、夫妇、后世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糊口费来历且由该军人生前扶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义士遗属、因公捐躯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按期抚恤金:
(一)怙恃(供养人)、夫妇无劳下手段、无糊口费来历,可能收入程度低于内地住民均匀糊口程度的;
(二)后世未满18周岁可能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可能残疾无糊口费来历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可能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糊口费来历且由该军人生前扶养的。
对切合享受按期抚恤金前提的遗属,由县级人民当局民政部分发给《按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按期抚恤金尺度该当参照世界城乡住民家庭人均收入程度确定。按期抚恤金的尺度及其调解步伐,由国务院民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划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对依赖按期抚恤金糊口仍有坚苦的义士遗属、因公捐躯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可能采纳其他方法予以补贴,保障其糊口不低于内地的均匀糊口程度。
第十九条 享受按期抚恤金的义士遗属、因公捐躯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按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同时注销其领取按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落,经法定措施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核准为义士、确以为因公捐躯可能病故后,又经法定措施取消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核准可能确认构造打消其义士、因公捐躯军人可能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构造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眷原享受的抚恤报酬。
第三章 残疾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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