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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厚待条例》的抉择 (2011.07.29)(5)

时间:2014-06-03 11:4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合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 第五十二条 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厚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厚待的划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介入军事练习、军究竟习和执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合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
    第五十二条 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厚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厚待的划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介入军事练习、军究竟习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准备役职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职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核准从队伍复员的职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时代染病,尚未到达评定残疾品级前提并有部队医院证明,从队伍退伍的职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宣布的《军人抚恤厚待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赵筱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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