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32岁“探亲假”形同虚设 北京政协委员吁调整规定

时间:2014-02-10 23:2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32岁“探亲假”形同虚设 市政协委员建议对探亲假规定进行调整 每年春运,回乡探亲的人们几乎流动在中国的每一个角落。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北漂”和父母家人的长期别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探亲假”确定32年后的今天,因为一条“常回家看看”的法

32岁“探亲假”形同虚设

市政协委员建议对探亲假规定进行调整

每年春运,回乡探亲的人们几乎流动在中国的每一个角落。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北漂”和父母家人的长期别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探亲假”确定32年后的今天,因为一条“常回家看看”的法条,“探亲假”又成为一个热点,摆在了公众面前。面对“探亲假”已形同虚设的现状,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中广传播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陈小兵表示,应对“探亲假”规定进行调整,让所有人遵守或从中受益。

调查

问了20人无一休过“探亲假”

“您知道‘探亲假’吗?您休过‘探亲假’吗?”上午9时许,记者在地铁雍和宫站随机采访了20位市民,没有一位休过“探亲假”。这20人中,有14位表示根本不知道“探亲假”。

一位听说过“探亲假”的受访者表示,“最近不是说让‘常回家看看嘛’,我也是从电视上才知道还有‘探亲假’这回事的。”

来自河南的王小姐告诉记者,她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从来没听单位说过有“探亲假”:“年假还不一定能休得上呢,更甭提‘探亲假’了!”

现状

32年前的规定过时了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他们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规定》里列出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探亲假”待遇,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32年后的今天,如果仍按这一《规定》执行,数量巨大的外企、民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无疑被排除在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外。

建议

“探亲假”应覆盖所有群体

市政协委员陈小兵说,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探亲假”作为“常回家看看”的实质性保障,存在着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从法律的严肃性来说,这个规定没有被废止,就应该继续执行,但很少有单位会主动推广探亲假,执行难造成了法律的严肃性缺失。如果一部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实际上就是不公平的,法律首要是公平,能让所有人遵守或从中受益,“探亲假”这个规定应该覆盖更多阶层。

陈小兵建议应对“探亲假”规定进行调整。首先,夫妻双方都有孝敬老人的义务,探视对象应该更大范围地扩充到岳父母、公婆、养父母以及祖父母;其次,休“探亲假”的范围不应该再用时间限定,可以考虑用地域范围来进行规定;“探亲假”路费的报销应测算一个平均的报销额度,按里程给予报销。

对于企业不愿意给员工“探亲假”、员工不敢请“探亲假”的现状,陈小兵建议应增加“探亲假”的周知性以及违法的处罚条款,并给员工维权提供简洁途径,这样企业将会考虑到综合成本,自觉接受“探亲假”。(记者 孙颖)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