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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统计局《关于人为总额构成的划定》(国度统计局令第1号)(2)

时间:2014-07-21 12:0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元、华侨及港、澳、台工贸易者策划单元和外商策划单元有关人为总额范畴的计较,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划定由国度统计局认真表明。 第十五条 各地域、各部分可依据本划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元、华侨及港、澳、台工贸易者策划单元和外商策划单元有关人为总额范畴的计较,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划定由国度统计局认真表明。

第十五条  各地域、各部分可依据本划定拟定有关人为总额构成的详细范畴的划定。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核准揭晓的《关于人为总额构成的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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