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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办业务遭劫持 诉银行索精神赔偿被驳

时间:2012-09-02 15:22来源:无锡问学堂 作者:梦开始的地方 点击:
奥一网7月1日报道 被抢劫的歹徒挟持为人质的乔女士认为“银行顾钱不顾命”,将建行洋桥支行告到丰台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昨天,这起全国首案在丰台法院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乔女士的诉求。 案发现场:办业务遭歹徒劫持 庭审当天,被劫人质乔女士在丈夫的陪

奥一网7月1日报道 被抢劫的歹徒挟持为人质的乔女士认为“银行顾钱不顾命”,将建行洋桥支行告到丰台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昨天,这起全国首案在丰台法院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乔女士的诉求。

案发现场:办业务遭歹徒劫持

庭审当天,被劫人质乔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走进法庭。乔女士介绍说,她在洋桥支行从事保洁工作。2009年4月30日案发时,她刚打扫完卫生,正好在1号柜台办理业务,结果遭到歹徒商某持尖刀、仿真手枪劫持。被告银行出示录像,法官允许当庭播放。录像又勾起了乔女士痛苦的回忆,她禁不住落泪了。

“要不是银行拖延时间不给钱,我也不会受伤。”乔女士说,平时营业厅里有两名保安,可是录像显示当天只有一名保安,发生劫案后,大厅里的群众纷纷向外跑,保安后来关上了大门,歹徒持刀架在她脖子上,她用手死命抵着歹徒胳膊,刀才没有伤到脖子要害处,而是刺伤了她的下巴、手腕等。

昨天宣判时,乔女士本人未到庭,她的丈夫听了判决结果。宣判后,乔女士丈夫领到判决书后,就匆匆离开了法庭。

不同观点

原告:“银行顾钱不顾命”

乔女士认为,洋桥支行作为行业从业者,负有对其营业场所安全保卫的职责,对每一个在其营业场所办理业务的人员均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过程中,银行保卫人员及领导反应迟缓,措施不力,致使她身体与精神受到歹徒的伤害。事情发生后,她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她要求洋桥支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被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银行认为,该行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身行为并无过错。乔女士的损害结果是劫匪商某所为,与洋桥支行的行为无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代理人介绍说,案发时,银行人员第一时间报警,并给了劫犯10多万元,保护了人质安全。银行通过与分子周旋、疏散在场客户等做法,很好地配合了公安机关的行动,为警方解救人质、抓获罪犯争取了时间。由于处置得当,公安机关授予建行洋桥支行和有关人员一个一等功、两个二等功、一个集体三等功的荣誉。

庭后对话

“我们不看重结果”

记者:您对这个结果有什么看法?

乔女士丈夫:我们不看重案子的结果,但这个结果也在我们的意料之外。

记者:那您的妻子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呢?

乔女士丈夫:录像显示他们(银行方面)在人质被劫时没做什么,银行人员却获得了一、二等功,我们打官司是要个公道。

记者:您的妻子会提出上诉吗?

乔女士丈夫:我回去和她商量一下再决定。

法官释法

银行给钱不算慢

法院认为,乔女士所受伤害系商某侵权所致,乔女士的经济损失已由商某(已判刑)给予赔偿。乔女士称建行洋桥支行在事发时,未尽到安全保卫责任,但无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洋桥支行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洋桥支行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驳回乔女士诉求。

对于原告所说“银行顾钱不顾命”的观点,承办此案的邢法官解释说,银行人员在给劫匪拿钱时,适当放慢了动作速度,应该是在等待警方前来,而从录像中看到,这个过程只有几分钟,属于合理时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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