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2013年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方法,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我省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范围有两个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有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符合三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 针对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我省规定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收2年滞纳金 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山东省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明确“五七工”“家属工”等符合标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五七工”“家属工”等符合标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标准共分三档 据了解,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另外,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些补缴纳入人员将由省里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 工作经历以原始档案为准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将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同时,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参保范围 “五七工”“家属工” 均可申请 根据《意见》规定,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只要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均可申请。 4月中旬,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企业社会保险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精神开展养老保险补缴补建以来,前来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络绎不绝,实施半个月就办理符合补缴补建条件的人员达200多人,他们无一不称道党的社保政策好!特别是哪些快接近退休年龄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们,过去或因无单位、无工作,或因超年龄等种种原因一直被拒之社保“门槛之外”,现在在自己补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即可享受养老金,使他们能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沐浴党的社保阳光,无一不感谢党和政府出台的这项惠民政策帮他们解决了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贮存额情况大呢感。 三、职工个人帐户从1995年1月1日其开始建立。1995年1月1日其按本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划入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上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1995年1月1日前,单位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不记入个人帐户,单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计算利息,年结算一次。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其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由省劳动保障厅每年予以公布。 五、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计算方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限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其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上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六、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其按规定补齐欠缴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保存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省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 八、个人帐户的转移。职工调动时,职工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转移手续。转移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二) 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除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相应转移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上年个人帐户本息之和当年个人帐户划入本金。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三)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办理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封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四)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帐户的建帐及转移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执行。 (五)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调动工作时,单位和职工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九、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 十、经办机构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将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缴费情况以及职工个人帐户增减变动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 十一、本办法生效以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予以保留,本办法生效后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计发办法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下文之日其执行。 关于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 你好,我公司一个员工7月份已给他办理参保,现在他本人提出要补去年的社保,但我查下资料说参保之后不能进行补缴社保,所以针对这个问题要怎么给他补办呢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生活基本的保险制度,一直受到国家和大众群体的重视。很多情况下是企业帮助职工投保养老保险,但是当职工辞职后,或许还没有及时找到工作。而养老保险的缴纳是需要按照时间规定进行的。所以就出现补交养老保险的情况,广大的群众应该及时了解最新的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这样才能作出相应的行动,保障自身的权益。具体情况可以查看相关资料或者到当地的社保局查询情况,切实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当今的复杂社会环境中,光靠养老保险作为保障就足够了吗?选择投保平安保险是最佳的做法。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投保商业保险能够最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商业保险是属于补偿型的保险种类,当社会保险不能满足赔偿情况下,商业保险还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两者的配合能够更好的保障客户,让生活变得多姿多彩。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需要了解清楚,该如何选择平安商业保险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如今客户只需登录平安保险网上商城,就能轻松办理保险业务。使用网上银行等网络支付工具只需几分钟时间就能快速办理保险,非常的省时方便。平安馨逸人生重疾险是比较多人选择的险种,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障作用相当明显。平安网上商城还有许多保险种类可供选择,客户只需选择适当的保险进行投保即可。一个网站平台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网上平台。 平安网上商城全天24小时提供服务,让广大客户能够更好的进行投保操作。无论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如何变化,商业保险的价值是难以替代的,能够灵活的转嫁风险,让客户得到合理的保障。 北京外地户籍者不能补缴社保购房 补缴亦难通过 北京住建委称购房政策没有变动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微博“安居北京”看到,其中一条微博发布了外地在京工作者购房资格政策的官方口径,即纳税是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5年;社保则是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往前推算连续60个月。 该政策具体解读为,纳税是指自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5年,每年至少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年份不能中断,补缴无效。社保是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 是否政策出现了变动呢?近日新京报对此报道称,北京对外地人购房资格审核的政策没有任何变化,此次公布的政策口径,只是将具体审核的标准公布出来,解答网友询问。 对此,中新网财经频道致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确认,称纳税是连续5年内每年有纳税记录就可以,而社保则必须是连续缴纳60个月,并称政策一直是这样的,没有变动。 社保中心称外地户籍者不能办理社保补缴 不少购房者因为纳税或社保中断需要办理补缴,对此政策有哪些规定呢? 北京市东城区社保中心的回答是,目前没有相关政策,所以外地户籍者不能办理社保补缴,拥有本地户口的居民可以提交申请,要经过多级审批才能补缴。同时,崇文区社保中心负责人员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个人不能补缴社保,只能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补缴。 但是很多员工在更换工作的间歇中,都会中断社保的缴纳,因为目前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不能办理补缴,只能在当前的单位重新积累,这让很多在京准备买房买车的人感到无奈。对此,崇文区该负责人说:“保险的关系来源于劳动关系,没有事实的劳动关系怎么能补缴呢?”据了解,现在很多用工单位都是按职工入职时间开始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能办理入职前社保中断的补缴。 办理社保补缴能买房吗?机构称有不过的概率 那么,即使办理了社保补缴,就能顺利买房买车了吗?东城区社保中心负责人强调说:“即使补缴了也不是连续缴纳,否则那么多人都补缴不就都能买房了。”一位房产中介的业务员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及时办理了补缴住建委也能在网上查出来,还是通不过资格审核。 有没有其他途径办理社保的补缴呢?中新网财经频道咨询我爱我家和链家等房产中介,中介销售人员都说他们一直不能办理社保补缴,之前也遇到过因为社保中断不能买房的客户,但是没有办法只能个人想办法。 另外,中新网财经频道从某社保代理机构了解,个税是不能补的,但是可以补缴社保。补缴社保需要什么程序呢?该机构提出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同时与公司签订补缴合同。但是对方也强调称即使补缴成功还“是有不过的概率的”,即购房审核不能通过。 在北京想要买房买车,必须连续缴纳5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昨日有媒体报道,如果曾经中断缴纳,“外地户籍者不能办理社保补缴”。不少网友称,这是歧视外地人。 记者昨天了解到,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补缴社保是允许的,但个人不能直接补缴社保,且政策不区分是北京本地人还是外地户籍。 补缴政策不区分户籍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微博“安居北京”在解答网友询问时,重申了外地人在京购房的资格审核政策:外省市来京人员必须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其中,社保是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昨天,有媒体报道称,按照北京规定,“外地户籍者不能办理社保补缴,即使补缴成功,购房资格审核也未必能通过”。对此,记者昨天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根据北京现行政策,补缴社保是允许的。并且,政策并不区分是北京本地还是外地户籍,是“一视同仁”的。 个人不能补缴社保 不过,允许补缴社保的情况须是出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应缴但未缴社保费用。对个人而言,不论是北京市户籍还是外地户籍,都不能“想补就补”。 北京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社保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上社保。也就是说,只要是有单位的人员,不论是否北京本地户籍,都应参加社保。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存在由于“单位原因”造成漏缴,不会存在“个人原因”未缴社保费用的情况。 如果确实出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社保的断缴,用人单位应向社保部门提出,为参保人申请补缴。 按照规定,对于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或者超过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须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另外,还应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比如营业执照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等,到属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 释疑 为何有“京户”允许补缴社保? 个人委托存档可补缴 昨日,有媒体援引区县社保中心的说法称,拥有本地户口的居民可以提交申请补缴。记者昨天了解到,这部分允许补缴社保的“京户”属于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特定群体,不是指所有的“京户”都可以随意补缴社保。 一直以来,养老保险的补缴都是面向单位开放的。2010年,北京市首次允许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社保。这个政策的制定初衷与“限购令”无关,也不是为了“照顾”北京户籍居民,而是为让一些基于“历史原因”间断缴费的特定人群补缴“欠”下的缴费年限,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这其中包括一些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包括企业破产、难以找到单位补缴的人员等。 - 提醒 违规补缴将被清理账户 据悉,北京“限购令”出台之后,一些区县即出现了补缴社保业务量激增的情况。同时,也有一些中介机构承诺可以为个人补缴社保。记者了解到,中介的“方法”一般是由某家公司与补缴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将合同签订时间提前,再由公司出面申请补缴社保。 为此,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加大了审核力度。市人力社保局规定,一经发现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补缴社保的情况,将对违规补缴产生的缴费年限和账户进行清理,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警示系统。 记者昨日咨询了北京多家房产中介,他们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补缴社保很难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其实大部分补缴社保的,都是中途换了工作,出现了社保的中断。”一位中介人员说。 据了解,北京在购房资格审核中,采用的是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审查。市住建委会对购房家庭名下房产进行审核,并通过信息接口,将购房家庭的信息传送至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对纳税、社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就无法获得购房资格。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优惠政策 1.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仍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工作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可从1991年11月起补缴,1991年1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尚未参保缴费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于19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从1991年11月起补缴。该类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前补缴且连续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统筹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人员离开企业后已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也可享受以上补缴政策。例如:王女士今年49岁,1980年1月进入某国企当固定工,1986年10月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自谋职业。按规定,王女士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从1986年10月算起。而她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即1980年1月至1986年10月)视同缴费年限。 2.原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未参保的可从与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补缴,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为临时工的,可从初次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补缴(即从可计算的连续工龄的第一个月起补缴)。 3.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工),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缴费,其中19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起补缴。 4.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全额统发工资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从离开原单位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规定未中断缴费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时按规定可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例如:刘女士1952年10月出生,1975年1月参加工作,在一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至1990年12月。1991年1月刘女士辞职做生意,并于1999年1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刘女士现在可以一次性补缴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到今年10月满55周岁时,她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起补缴,但最早补缴时间不能早于1986年10月(不含原国家合同制工人)。例如,赵先生今年58岁,1994年1月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1996年1月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从此自谋职业。赵先生可以一次性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共1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缴两年的保险费,到了60岁,他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6.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于19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7.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羁押、有期徒刑的人员,从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羁押、有期徒刑期满后参保缴费,在此之前已参保缴费的,其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与服刑期满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但1986年10月前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2006年前的补缴基数统一为补缴年度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 9.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费的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按规定补缴,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免收滞纳金,也可以补缴其初始缴费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往前追补缴费的最早时间分别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办理。例如:李先生今年53岁,1991年5月至1991年12月在某国有企业做临时工,企业为他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992年1月他被企业解聘后自谋职业,就没有继续缴费。李先生现在可以一次性补缴1992年1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与之前的缴费年限合起来计算,以后继续缴费。李先生达到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就可以终身按月领取养老金。 10.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只有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 11.以上各类可以补缴保险费的人员年龄明确为:2006年12月18日(含18日)之后,男性未满60周岁(即1946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女性未满55周岁(即1951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二、如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1.以上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2.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个人补缴需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进行填表初审(自带户籍本、个人身份证),初审合格后,填写《北海市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然后到市社保经办大厅5—9号窗口办理缴费。单位补缴直接到市社保经办大厅办理。 (注:以后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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