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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C章 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

时间:2012-09-02 21:16来源:蜜糖 作者:洪云 点击:
(第279章第85条)* [1952年12月19日] (本为1952年第33号附表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与《》(2003年第3号)所作的修订有关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该条例第3部。 *本规则是根据已废除的《》(Educ

  
  (第279章第85条)*
  
  [1952年12月19日]
  
  (本为1952年第33号附表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与《》(2003年第3号)所作的修订有关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该条例第3部。
  
  *本规则是根据已废除的《》(Education Ordinance)(第279章,1964年版)第53条订立,而凭借《》(第1章)第36(1)条继续有效,犹如是根据新的《》(Education Ordinance)(于1971年制定)第85条订立一样。
  
  第279C章 第1条引称
  
  本规则可引称为《》。
  
  第279C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司库”(treasurer) 指按照第6条条文委任的司库;
  
  “合约”(contract) 就某供款人而言,指该供款人根据有关的定期合约而受雇的合约; (197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供款人”(contributor) 指向基金作强制供款或已作出选择而向基金供款的人;
  
  “供款无间年资”(continuous contributory service) 就任何教员而言,指某段服务期间,而在该段期间内该教员─
  
  (a)无间断地向基金或常任秘书长为施行本规则而批准的公积金或退休金供款;及 (2003年第3号第16条)
  
  (b)没有在任何时间终结他在基金、该公积金或退休金的帐目,并包括─
  
  (i)常任秘书长批准的进修假期、病假或分娩假期;及 (2003年第3号第16条)
  
  (ii)在以下学校的服务期─
  
  (A)2间或多于2间补助学校;
  
  (B)1间或多于1间补助学校及1间或多于1间津贴学校;
  
  (C)1间或多于1间补助学校及1间或多于1间直资学校;或
  
  (D)1间或多于1间津贴学校及1间或多于1间补助学校及1间或多于1间直资学校,
  
  而在该服务期中,该教员的教学服务并无中断,或虽有中断,但该中断已经常任秘书长批准;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6条)“直资学校”(DSS school) 指已加入由常任秘书长管理的直接资助计划的学校,而在该计划下,该学校按照政府不时指明的条款及条件直接接受政府资助;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6条)
  
  “津贴学校”(subsidized school) 具有《》(第279章,附属法例D)给予该词的涵义;
  
  “津贴学校公积金”(Subsidized Schools Provident Fund) 指按照《》(第279章,附属法例D)维持的公积金;
  
  “秘书”(secretary) 指按照第5条条文委任的秘书; (1961年A116号政府公告)
  
  “帐目”(account) 就供款人而言,指根据第8(3)条为供款人备存的帐目;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基金”(fund) 及“委员会”(board) 分别指根据本规则维持的公积金及根据本规则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教学服务并无中断”(without a break in teaching service) 指在1间或多于1间补助学校、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无间断地受雇担任教职;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补助则例”(Grant Code) 指政府于1973年4月1日前根据该等则例的条款而向某些中学提供补助金的则例; (197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补助学校”(grant school) 指按照中学资助则例接受津贴的任何中学,而于1973年4月1日前按照补助则例接受补助金者; (197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补助学校议会”(Grant Schools Council) 指由补助学校的代表组成而当其时称为补助学校议会的团体。
  
  (2)就第9、9A、13及13B条而言,在计算供款无间年资时,即使供款人开始服务的日期并非在有关月份的首天,他仍须当作在该月份的首天开始服务。 (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21号第12条)
  
  第279C章 第3条规则的宗旨
  
  本规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及管理基金,该基金在补助学校教员及属供款人的直资学校教员辞职、退休、解雇、终止合约或去世时作出付款。所有关于基金的权利、法律责任及程序此后概由本规则所规限。
  
  (1961年A116号政府公告;1976年第87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78号法律公告)
  
  第279C章 第4条管理委员会
  
  (1)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基金的全部行政及管理均转归予管理委员会负责,该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由补助学校议会提名,而在补助学校议会觉得适宜时可将其取替)、常任秘书长或其代表、库务署署长或其代表,以及8名本身为供款人的其他成员组成。 (2003年第3号第15条)
  
  (2)委员会须有副主席一名,由补助学校议会从该8名另外的供款成员中提名出任,而在补助学校议会觉得适宜时可将其取替。 (1955年A85号政府公告;1961年A116号政府公告)
  
  (3)该8名另外的成员须按照以下规定提名─
  
  (a)2名由香港各天主教男校职员中的供款人联合提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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