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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吴某因经营需要,缺乏资金周转,多次到银行借款未成,一次在饭桌上,碰到同村居民陈某、张某、朱某,谈及此事,想借身份证用一下,请他们。约定所贷资金由陈某使用,也由他来还款,别的与他们没有关系,三人想想也所谓,均表示没有意见。2011年5月26日,4人一起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由吴某开了银行账户,贷款元,另请徐某、李某作了还款担保。截至10月,吴某实际偿还银行元,剩余本息因吴某经营亏本而不能偿还。10月底,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余款本息元。 【说法】 法院认为,三被告的及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身份证及还款承诺书中的签名表明其已认可该笔贷款,其签名是真实意思表示。尽管三被告提出的实际贷款由吴某使用,自己仅提供身份证而已,应由吴某承担还款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这已是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根据原则,法院判定贷款余额元应由被告陈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某、李某对该笔贷款作了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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