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王某某一方主张上述财产属于耿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的父母家庭共有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王某某起诉后在开庭过程中耿某某提出了上述财产属于耿某某与王某某共有的依据及要求,如王某某的父母认为耿某某的要求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或王某某认为耿某某的要求侵犯了其父母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本人主动或由贵院依职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王某某的父母未主动提出贵院也未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而王某某的父母是证人身份参与了诉讼,既然是证人身份参与诉讼其就失去了第三人身份的机会与权利,既然其失去了第三人的身份与权利,就说明并证明了耿某某的要求与主张并不侵犯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既然不侵犯王某某父母的合法权益就充分证明王某某的父母对上述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既然王某某的父母对上述财不享有任何权利,所谓的家庭共有便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法律依据。据此,王某某一方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述财产依法应认定为耿某某与王某某的共有财产。其次、既然提到了家庭共有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到家庭的概念和法律依据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在此本代理人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与法律依据,在我国对家庭的划分是以户口来确定的,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户口分为家庭户口与集体户口,所谓的家庭户口是指“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立户的为家庭户,即所谓的家庭户口,所谓的集体户口即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人员”立户的为集体户口,王某某与王某某的父母虽然具有血缘关系,但其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就说明他们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分户,所谓的分户就是我们常说的分家,而分家在法律叫做析产,即王某某与王某某的父母已通过分户进行了法律上的析产,析产之后王某某与其父母虽然仍具有血缘关系但却不属于一个家庭,仍然存在血缘与亲情关系但不存在财产关系。相反耿某某、王某某与他们二人的孩子王正阳属于同一家庭户口,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三人才属于一个家庭。在他们三个人的家庭中成员中王正阳属于未成人,无劳动能力,依法对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据此本代理人认为上述财产属于耿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结婚证是否被撤销,即使他们二人之间从未有过结婚证,但因他们二人属于一个家庭,仍属于他们二人共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