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时间:2012-12-22 07:12来源:我很痒 作者:梦里潇湘雨 点击: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10-11 生效日期: 2012-10-1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永政发〔201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房屋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10-11 生效日期: 2012-10-1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永政发〔201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和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招标申请表;

  (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六)工程预算书;

  (七)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八)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

  (九) 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省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和永州市建设工程网发布。

  永州市建设工程网是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规定网站。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施工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书的传送、答疑均在永州市建设工程网上进行。取消各种报名环节,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逐步推行电子化投标、评标。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管,如有违约,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合同的规定扣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由招标人负责监管;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工程质量、进度奖罚比例。

  第十三条 招标人收取、退还或拨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应在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和投标人、中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企业帐户之间划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或退还(支付)。投标保证金专户是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惟一帐户,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禁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取开标后资格审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可以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达到或超过9家时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不足9家时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重新发布,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上述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应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一律不做技术标。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 开标时,施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开标现场并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除、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予备案认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选择方式、评标方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金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活动中的招标、评标、中标是否有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