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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试行办法的意见

时间:2013-03-29 10:3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实行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试行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全县老退伍军人晚年生活,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全县老退伍军人实行生活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对象
户籍在新昌县辖区范围内,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保障的老退伍军人。
二、补助标准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三、有关政策的界定
1、已享受国家、省和市各类优抚政策性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伍军人,因其军龄已被视同为投保年限,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3、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但不属于上述两类对象,可予享受生活补贴。
4、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可享受生活补贴。
四、手续办理及管理
1、符合享受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审核公示后,由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审核,并填写“新昌县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符合领取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的人员,还需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伍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
2、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审批手续每年办理一次,各镇乡(街道)将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相关手续,于每年10月中旬前上报县民政局。
3、各镇乡(街道)上报的享受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人员的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人武部核实后,于每年的12月初将发放名单及电子文本抄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补贴名单后,对其中人员是否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不再发给。
4、领取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的人员死亡后,各镇乡(街道)应及时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县民政局报告情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当事人死亡报告后,应当即办理注销手续,于次月起停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
五、经费发放
1、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列支,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发放。2008年8月-12月的补贴在2009年1月发放。
2、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昌县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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