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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邹先生:我于1960年参军,1968年退伍。退伍后没有分配工作,目前也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请问我是否能申请获得生活补助。 ■帮办 本报记者将此事向市民政局优抚科咨询时,该科科长李大海介绍,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且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服役人员。这部分人员如申请享受国家发放的定期生活补助,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带病回乡、伤残或参战的证明。户籍在本地的退转军人如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情况属实,可以申请并享受金额为每月519元(注:惠州户口执行此标准,各地标准不一)的生活补助。 而按照邹先生所述情况则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1954年10月30日以前农村或城镇服役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根据现行有关政策,如果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且为农村户口的,需本人申请,群众评议,由镇一级人民政府优先申报农村低保。属于城镇户口的,本人则需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城镇临时困难救援。 本报帮办记者逯延勐 实习生陈小玲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