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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合同的内容

时间:2012-09-15 21:42来源:龙凤剑客 作者:梁缤丹 点击:
经济与民商知识:合同的内容。2012年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中国法律网的小编将考试中涉及合同的内容的要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1.一般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法律禁

经济与民商知识:合同的内容。2012年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中国法律网的小编将考试中涉及合同的内容的要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1.一般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对比一下外地车辆进京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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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定的。如有上述情形,该条款无效。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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