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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为农民工代购火车票违法吗?

时间:2013-02-18 23:35来源:假兽医 作者:夏雨 点击:
因为是被刑事拘留,说明是涉嫌刑事犯罪,就要从我国刑法中来确认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了。首先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

因为是被刑事拘留,说明是涉嫌刑事犯罪,就要从我国刑法中来确认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了。首先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第一条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2006年1月铁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以下简称四部委规定),规定了属于倒卖铁路车票的四种行为: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铁路客票售票点、代售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 但从立法层面看,由于不是部门首长以令的形式签署并公布,而是由铁道部办公厅以函的形式发布,故其性质不为部门规章,其性质应为四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对来说效力较小。因为对于规章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是参照适用,而规范性文件只是考虑其规定,只具有辅助作用,所以在实践中,该规定的作用主要针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和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内部对于提供送票、销售异地客票等服务进行的服务费用的限制。

  而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案件主要依据的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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