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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诉讼时效

时间:2012-12-04 03:29来源:吐故纳新 作者:混血danny 点击: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或变更。 2、时效的种类。根据经过法定时间,权利是取得还是丧失,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或变更。

2、时效的种类。根据经过法定时间,权利是取得还是丧失,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3、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程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减少和避免证据灭失。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委托书范文。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导致权利人在诉讼中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并未消灭,成为自然权利,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三种立法体例(1)实体权消灭说;如日本;( 2)诉权消灭说,如法国;(3)抗辩权发生,如德国。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遍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委托书范文。普遍适用于法律未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指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或长于普通时效期间的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二十年保护期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看法:属于最长保护期;属于除斥其间;属于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学理上一般认为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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