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又称买卖合同,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合同。关于购销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如下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口头购销合同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1)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4),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知识点补充提示: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 (3)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6条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案件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