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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未婚、未再婚证明、声明,涉外未婚公证怎么办理?

时间:2013-07-20 05:5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涉外结婚登记中未婚证明、公证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什么是涉外未婚证明,涉外未婚证明公证如何办理?本文为你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涉外未婚、未再婚证明、声明?有哪些形式?

涉外未婚、未再婚证明、声明书是用来证明涉外婚姻中一方没有配偶、丧偶或单身的一种法律文书,它在涉外结婚登记的时候,关系到涉外婚姻能否登记、是否合法等作用。

目前,我国涉外未婚证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声明书,一种是未婚证明的公证。但是,根据民政部门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后,我国公证处在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时,将采用声明书公证的方式进行。 所以,已经不再办理涉外未婚证明,而涉外涉外未婚声明似乎也经常能被法律认可。

二、涉外未婚、未再婚证明、声明书,涉外未婚公证怎么办理?

涉外未婚、未再婚证明、声明书,怎么办理?涉外婚姻内地居民一方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查询无婚姻登记记录等信息,但不能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开具涉外未婚、未再婚证明,只能提供有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另外,可根据此有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和自己拟写的涉外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加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即可办理涉外未婚公证。

但是,由于各国对于涉外婚姻公证存在不同规定,是否能被婚姻登记国承认,还需要具体询问婚姻登记国涉外机构予以求证。

外未婚公证怎么办理?涉外婚姻当事人在办理涉外未婚公证需要准备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生效证明书)、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于司法部现已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暂时调整为办理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否为未婚或未再婚,无法再按过去的格式直接出 具公证书,今后的未婚、未再婚公证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声明书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处仍可按原来的未婚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各公证处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三、关于涉外未婚声明书拟写、法律效力,以及未婚声明书参考样本

前面说到中国人在国外结婚,涉外未婚声明书能否被婚姻登记国承认,还有待国外使用机构确认。

但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需要出具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我国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对按照以上程序经公证和认定的个人未婚声明书也是承认的。

但是,《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填写个人声明,如果因个人声明不实而导致重婚犯罪,个人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所以,未婚声明书的拟写和公证还需谨慎处理为好。

未婚声明书的参考样本

本人姓名: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法。

本人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在意大利工作。在此期间未与任何人登记结婚法。

以上声明内容属实,本人承担由此声明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法。

证明人甲:

证明人乙:

以上声明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法。

声明人:

年月日,罗马(意大利)

四、关于涉外未婚、未再婚证明、声明,涉外未婚公证方面的法律规定

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

(民办通〔2004〕第7号 2004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后,公证处在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在为我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已无法准确掌握有关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二是户籍管理部门也不掌握准确的居民婚姻状况,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三是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目前没有联网,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提供有关当事人未婚、未再婚的证明。上述情况的出现,导致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否为未婚或未再婚。因此,经部领导同意,在公证机构不能获得有效证明之前,对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暂作如下调整: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关于修改部分民事公证书格式及公证书译文、贴照片等问题的通知》((93)司公函053号)和《关于发布<公证书格式>(试行)的通知》((92)司公字15号)所规定之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一至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时,应注意:(一)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二)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四、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仍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六、之七)出具公证书。

五、对于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经离境,要求证明离境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或再婚的,如能提供证明材料,公证处仍可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二、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在公证机构具备获得未婚、未再婚有关证明材料的条件下,我部拟再研究以何种方式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果在涉外未(再)婚证明、涉外未(再)婚声明书,涉外未婚公证怎么办理?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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