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知识点:诉讼时效与期间。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诉讼时效与期间。 精彩链接: 一、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委托书格式。因国际货物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2.诉讼时效的开始和中止 (1)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指诉讼时效起算的开始。 法律||教育网 (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①提起诉讼;②主张权利;③承诺履行。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 二、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段。 根据期间的产生原因,期间分为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三类。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