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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频遭虐待,刑法能否成为最后防线?

时间:2012-12-27 20:43来源:i_fei绯闻女郎 作者:婲_尕弎 点击:
有报道称:安康汉滨区洪山镇12岁的小明(化名)因没有完成作业,惹恼了老师。老师掌掴小明后,还让全班50名同学依次打小明耳光,有的同学下手轻了,老师还让重新打,小明的姑姑出示的小明被打后的照片,能清晰地看到孩子的脸都是乌黑的。”事后,学校让涉事

  有报道称:安康汉滨区洪山镇12岁的小明(化名)因没有完成作业,惹恼了老师。老师掌掴小明后,还让全班50名同学依次打小明耳光,有的同学下手轻了,老师还让重新打,小明的姑姑出示的小明被打后的照片,能清晰地看到孩子的脸都是乌黑的。”事后,学校让涉事老师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了检讨,并对其做出了停课的处理。”汉滨区洪山镇中心校一李姓负责人表示:“老师让学生打人耳光的情况已上报给汉滨区教育局,具体的处罚情况最后以教育局的决定为准。”

  近日,教师殴打、虐待学生的案例屡见不鲜,社会舆论对老师殴打学生的行为不但进行了严厉的道德批判,还纷纷要求追究法律责任,更有甚者,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打人的老师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老师应对小明赔偿并受到行政处罚,并无争议。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委托书格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教师教唆学生殴打学生的行为,教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和老师又属于雇佣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又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受害学生为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挨打的学生可以向学校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但打人老师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即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颇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缺乏特殊的明确的保护规定。

  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我国的刑事法律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保护。发生侵权,只能达到和成年人的相同的伤害标准才能得到刑法保护。刑事立法忽视了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较弱的承受能力,也忽视了未成年人在身体正在成长、世界观正在形成的时期,看似较轻的伤害对其终生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刑事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应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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