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黎庆洪等数十人涉黑案的部分律师“被炒鱿鱼”引发热议,该案此事件的发生给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带来了深重长远影响,也引发了深层次的法律探讨:那就是辩护权解除的标准如何参照和辩护权解除的适用条件如何把握问题。委托书格式。 最近,黎庆洪等数十人涉黑案的部分律师“被炒鱿鱼”引发热议,该案被指定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在贵阳当地法院决定于2012年6月8日恢复该案开庭审理前夕,在当地法院和司法局的主导下,有共计22名被告人聘请的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外地律师被解除委托,欲继续行使辩护权的这些律师只能大眼瞪小眼,干瞪眼的被挡在了法庭之外,其他大量记者被从贵阳“召回”。 自李庄案以来,律师和当事人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屡被“质疑”,至黎庆洪案发展至极点,几十名被告同时解聘了来自全国为其免费辩护的律师,该案此事件的发生给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带来了深重长远影响,也引发了深层次的法律探讨:那就是辩护权解除的标准如何参照和辩护权解除的适用条件如何把握问题。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就本案该事件而言,现有法律没有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规定相应解聘标准,也无规定解聘律师辩护应在何种条件下适用,因此无怪乎广大网友认为该事件是受公权力的影响从而产生诸多质疑声是完全可理解的,但该事件归根结底还是无相应细化的规定做参考依据而必然导致的,该事件的发生,更加速了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聘律师的标准和适用条件制定法律或进行司法解释以答疑解惑,否则,案件即便作出最终审判结果也难免让广大公民产生疑虑,不利于依法判案以杜绝暗箱操作的法制目的的实现,毕竟程序公正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 本文作者:中国法律网律师。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网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