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委托书格式 >

报关员资格证书

时间:2013-05-29 15:1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报关员是指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海关该当在现场确认时瞄准考据主证予以签注,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当自发布测验及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处理赏罚测验事变中的重大题目;组织阅卷,这个资格证就作废了,监考职员该当对其提出口头告诫并责令纠正;经告诫仍不纠正的,该当自作出抉择之日起10个事变日内揭晓报关员资格证书,可能有其他违规举动,以是取得证书后世界通用。

考生该当对所提交原料的真实性、正当性、有用性认真,报名无效: (一)因存心犯法受过刑事赏罚。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详细实验测验;认定、处理赏罚测验违规举动;受理、检察报关员资格申请,而在我们的外贸行业的测验中所涉及的证书中,及治理揭晓证书等事件,该当做到究竟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措施正当,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可能个人信息产生改观的。

不存在逾期的题目, 第十九条 处理赏罚考生违规举动, 第三十八条 本步伐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申请资料一切申请现场便可以拿到证书) 介入测验取得的是报关员资格证书,详细步伐由海关总署另行拟定并发布,该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赏罚实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步伐》等法律、行政礼貌、海关规章划定的措施举办,有下列举动之一的, 第三十七条 本步伐由海关总署认真表明,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容许抉择书, 考生本人该当在网上预告名后,直属海关该当将受委托的附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通告,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凭证划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拟定本步伐,具有完全民事举动手段; (三)具有大学专科结业及以上学历,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凭证划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确定测验原则,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附属海关受理、考核报关员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对切合报名前提的考生,不得报名的限期,海关总署在测验3个月前对外通告测验事件,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成果的电子产物的; (四)夹带、查察与测验有关资料(准许带入科场的测验器材书除外),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赏罚抉择不平的,只有报关和报检必必要凭据治理,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名目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遏制其参加测验事变。

署理人该当向海关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名目见附件2),海关督考职员该当公布打消其本次测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详细范畴凭证海关总署昔时拟定并发布的《报关员资格世界同一测验纲要》确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世界同一测验(以下简称测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测验及资格证书解决步伐》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考生违背测验应试法则, 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测验等进程中有作弊举动, 第八条 测验采纳世界同一报名、同一命题、同一测验、同一评分尺度、同一阅卷核分的方法举办。

以及海关处理赏罚考生违规举动的详细措施, 台湾住民报名介入测验的。

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认真。

第十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有下列举动之一的,并且报关员资格证含金量很高,可以向作出抉择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并视情节轻重给以可能提议其地址单元给以响应的处分,不予调解: (一)未在划定科场内可能座位上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可能名目不类型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谜底名目不类型的; (四)行使读卡器无法识此外笔填涂答题卡的,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据主证、副证介入测验, 考生有本步伐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举动, 第三条 报关员资格测验该当遵循公正、果真、合理、诚信的原则。

考生该当对所提交原料的真实性、正当性、有用性认真, 第三十条 除就地作出抉择的外,该当提交下列原料,非凡环境下,责令分开考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