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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当事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案件,辩护律师的中都会出现“民间借贷”的字眼,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之模糊可见一斑。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定也有歧义。不同地方法院对同种行为有的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有的认定是民间合法借贷,给企业家造成很大迷惑,不知该何去何从。笔者在此将两者的主要区别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参考。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义基础上的受法律保护;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如前文所述,非法集资有四个构成条件,只有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不同体现在诸多方面。首先,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行为人为了扩大影响力获得尽可能多的资金,往往会采用电视广告、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以高额利息或红利为诱饵,而且方式极其多样,如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有的甚至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而民间借贷则相对隐秘,一般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合同即可,很少大张旗鼓。其次,筹集资金的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民间借贷都是针对亲友或生意伙伴等熟识的人,可以认为是特定的人,所以对象特定还是不特定也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之一。最后,行为人对行为的认知不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必须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向大众筹集资金,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王先生只是知道自己向合作伙伴借了钱,但对这些钱的来源并不清楚,所以尽管这些钱最终是来自不特定的大众,也不能认定王先生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其并不知情。为了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较为宽松,直接导致了非法集资案数量的快速上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犯罪,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但却使许多中小型企业管理者心存顾虑,不敢或不愿大范围募集资金,生怕惹祸上身。资金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过度限制资金来源造成资金匮乏,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长期来看将拖慢我国民间企业发展的步伐,不利于经济发展。所以,国家应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企业之间融资借贷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以保证企业资金充足,蓬勃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