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授权委托书 授权单位: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邮编: 被授权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邮编: 兹委托 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 () 处 办理进口化妆品申报事宜. 授权产品范围: 授权权限:1.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 2.代为提交申报资料,补正\更正\补充材料的权利 3.接受行政行政机关告知的权利. 4.代表授权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的权利. 5.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的权利. 6.其他权利 . 授权有限:(不少于4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截止. 授权单位(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 授权单位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供参考.能够使用,请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