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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法 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12-11-10 06:48来源:韋小熊 作者:yoci77 点击: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能否与债务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近日,广南县人院审理了杨某与谢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某要求谢某将自己的装载机返还,并赔偿装载机停工期间的营业误工损失费10万元。 杨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能否与债务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近日,广南县人院审理了杨某与谢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某要求谢某将自己的装载机返还,并赔偿装载机停工期间的营业误工损失费10万元。

  杨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日,杨某与其妻何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约定2012年4月30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或还不清,杨某用石场工程机器抵账,因杨某到期未履行义务,谢某到杨某的石场,将杨某所有的一台使用中的旧厦工轮式装载机开走。2012年5月2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与其妻何某还款,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与其妻何某定于2012年6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谢天学借款人民币9万元。后杨某与其妻何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经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8月14日装载机停工共计105天,造成损失人民币元,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还对装载机每天的停工损失进行鉴定,为每天每辆人民币583元。为此,杨某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

  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杨某与其妻何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杨某与其妻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夫妻、谢某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用石场工程机器抵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如到期不还或还不清,杨某用石场工程机器抵账”的约定无效,谢某开走杨某装载机的行为属无权占有他人才产,侵犯了杨某的利益。故判决谢某返还杨某的旧厦工轮式装载机一台;由谢某赔偿杨某从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8月14日期间的装载机停工损失人民币元,对于2012年8月14日以后的损失,按照每天583元/辆计算到被告谢某交付旧厦工轮式装载机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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