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此仲裁申请由蔡东梁律师制作,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申请人:乔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郑州省宣城市宣州区XX乡街道,系宣城XX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安装工 被申请人: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宣州经济开发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3个月×3361元/月=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10个月×3279.75元/月=.5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20个月×3279.75元/月=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12个月×3220.66元/月=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30天×109.325元/天×50%=1639.8元; 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年×3361元/月=6722元; 8、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天×30天×70%=3000元; 9、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经人介绍至被申请人处从事钢结构安装工工作,2011年4月23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新厂区厂房工地上安装墙面C型钢时,不慎从站立的C型钢上坠落,造成身体受伤。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wtsqs/2012/1115/46106.html。经宣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诊断为:1、胸12、腰1椎体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2、胸壁挫伤。申请人经治疗于2011年5月23日出院,共住院30天。 2011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提起的申请,2011年7月22日申请人所受伤害依法被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所受伤害于2012年8月29日被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并被确认为十二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因公负伤,并且相关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和停工留薪期均已确定,被申请人理应及时予以赔付。然截至今日被申请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感。 此致 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