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看着委托授权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