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为死刑犯伸冤 律师成为全国先进个人

时间:2012-11-07 09:30来源:南方汇 作者:一声叹息 点击:
2004年9月8日,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84个先进集体、112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骑军,因法律援助辩护使犯无罪释放,并在海南省法律援助中表现突出而获得全国先进个人称号。记者今天
2004年9月8日,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84个先进集体、112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骑军,因法律援助辩护使“犯”无罪释放,并在海南省法律援助中表现突出而获得“全国先进个人”称号。记者今天采访了毛律师,了解到了当时一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死刑犯”声泪俱下称冤枉

  1999年5月25日,儋州市那大镇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事隔一年多后,有人举报福建省泉州市来海南打工的男子刘**是作案人。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后,一审法院判处刘**死刑。

  2001年,案件进入二审时,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派毛骑军担任刘**的二审辩护律师。毛骑军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里会见刘**时,刘**声泪俱下称自己冤枉,并请律师救救他。在随后的调查取证中,毛骑军发现刘**一案存在着许多疑点: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的作案工具是“一段钢筋”和“菜刀”,但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不能明确上述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二是一审判决认定刘**用作案工具撬开铁门后进入被害人的卧室,但一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事实;另外,一审判决认定刘**用钢筋猛击邱某的头部致其死亡,也缺乏充分的证据。

  此外,一审判决在所采信的证据中,还存在其它诸多疑问,如公安机关的相关询问笔录前后不一致,现场勘察笔录经不起推敲难以自圆其说,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人黄某的证言却没有收集。

  律师辩护使“死刑犯”无罪释放

  经调查取证,毛骑军认为刘**抢劫杀人的证据不足,并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为确保法律和判决公正,毛骑军在接案后一周内,就将无罪辩护词送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手里,以引起主审法官对本案所存疑点的高度重视。

  在开庭审理时,毛骑军依据事实与法律,坚持以刘**抢劫证据不足为其作无罪辩护。

  2001年11月2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2年3月6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撤诉。同年4月22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刘**不起诉。同年4月25日,刘**被无罪释放。

  “死刑犯”刘**被无罪释放一事经相关媒体报道后,在省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应。一位浙江读者打电话告诉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说,毛骑军律师作为一个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指派律师,能使其获得无罪释放,让人感到海南的律师太有责任感了。

  打消“死刑犯”的报复念头

  对于一个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来说,刘**无罪释放后,毛骑军律师的任务已经完成。但刘**被释放后,生活上陷入了困境。2002年5月4日,刘**打电话给毛骑军哭诉,他在被押期间身心都受到了严重损害,出狱后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他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的,言谈中流露出了强烈的报复念头。

  得知刘**的想法后,为了打消刘**的报复念头,毛骑军多次主动向其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同时又多次奔走,无偿代理了刘**的国家赔偿诉讼。几经周折,2003年4月,刘**终于获得了第一笔国家赔偿,而在此期间,毛骑军已先后向刘**资助和垫付了9500多元钱。期时,毛骑军在海南做职业律师不到3年,妻子、儿子来海口后,他的经济状况一时也不算很好。

  据了解,毛骑军从事执业律师以来,获得过无数的好评,仅近几年时间,他就先后被评为江西省上饶地区优秀律师和海南省诚信律师的光荣称号。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