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1-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法规分类】FL01 【颁布部门】联合国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正 文】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通过)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选定的临时仲裁员为个别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的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参加本公约或者根据第十条通知扩展的时候,可以在互惠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契约或非契约的——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 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对于新婚姻法。把由于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所签订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当事人把案件提请仲裁。 第三条 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被请求承认或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为麻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和开支。 第四条 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请求时提供: (a)经正式承认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b)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所在国的正式文字作成,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该为这些文件提供这个国家正式文字的译文。译文应该由官员或经过宣誓的翻译人员或由外交或领事代表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