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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看守所律师 深圳

时间:2012-09-19 06:32来源:花逝蝶飞 作者:刘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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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咨询电话:1364-2345-325 蔡律师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深圳刑事咨询会见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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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蔡律师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 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债权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笔者认为通常应做如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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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同时,所谓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断,有学者将之称为诉讼时效进程中的一种障碍。[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一方(权利人)提出要求,一方(义务人)同意履行。首先,对于起诉,笔者认为值得探讨的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的中断问题。此时,笔者认为,并不当然使债权人取得时效中断,只有当债权人依程序申报债权,才视同起诉,发生中断效力。同时,只申报部分债权的,中断效力及于申报部分;破产程序被法院撤消时,债权人申报,应视为未发生,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其次,就权利人的请求而言,如果权利人为请求后,义务人不加理睬,而权利人也不采取进一步行动,是否仍然可以中断时效呢?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如果在请求后一定期限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换言之,若债务人在请求后加以承认,则确定地发生中断效力。反之,债务人不予理会,债权人在特定期限内起诉的,中断效力予以维持,否则,视为没有请求。最后,对于义务人的承认,其性质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观念通知,并且仅以债务人单方行为而成立。[9]义务人如对请求权人表示承认权利的存在,会使权利人发生信赖,从而不急于行使权利,这种情形,不仅义务人本身已无信赖可言,而且如果不中断诉讼时效,对请求权人也非常不公平。同时,笔者还主张对承认应做狭义解释,即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使债权人产生了信任,相信债务人不会主张诉讼时效,以平衡双方利益之损益,保证实质公平。此外,对于时效中断的效力,有一点必须予以明确,“即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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