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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读

时间:2012-09-21 09:38来源:坚执静 作者:洋妞儿 点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确立了以法管理婚姻家庭的理念,1950年4月13日它制订和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到1954年才出台),在1980年和2001年又先后两次修正了婚姻法。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确立了以法管理婚姻家庭的理念,1950年4月13日它制订和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到1954年才出台),在1980年和2001年又先后两次修正了婚姻法。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的准则主要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等五个方面。

然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恩格斯说:“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发展的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发展的阶段的制约。”现代女性走出家庭,投入到社会生产中,依法取得社会劳动报酬,但生养孩子的人类自身生产依然由女性完成,甚至被认为是女性应尽的婚内义务。可见,男女根本无法做到绝对的平等。

说起一夫一妻单偶制,不得不谈谈之前的群婚和一夫多妻制度。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是从群婚到一夫一妻单偶制的漫长变迁。

早在原始社会,人类受着社会生产力的限制,以及部落为单位的猎食耕种及抵御外敌、野兽等袭击,形成了与这种群居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群婚杂交。当时一个男性可以与许多女性交配,同时,一个女性也可以同时和很多男性交配,而生下的孩子统一由部落集体抚养。此时的婚姻随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定,但却不乏男女平等,自由。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的积累,母系氏族时代被父系氏族社会所取代,私有制出现了,相对稳定的世袭社会开始形成,孩子的血统问题直接关系到私有财产的分割和继承,可以说,一夫多妻制是伴随私有制社会和男权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男子的社会地位与家族财力在联姻中最受重视;女子已经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与附庸,男性为了保证私有财产继承人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开始了一夫多妻制。所以当时的一夫多妻制决不是自由平等意义上的一夫多妻制,而是为了增强男性控制欲和安全感的一个社会产物。当时的女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如果还没有结婚成家,就会被认为很不正常,甚至被人看不起。结了婚,生了孩子,才能有稳定感,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与尊敬,甚至“母凭子贵”。因为封建礼教三从规定: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度下,女性是完全没有婚姻自主权的。这种婚姻是建立在家族利益和父母监督下的,所以很难在婚后培养起爱情。夫权社会下的妻子多沦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和工具,发泄性欲的工具、生儿育女的工具和家务劳动的工具。即便是到了现代文明的今天,男性对处女的特殊情节,依旧潜藏着将女性作为自己私有财产的独占欲望;带有一种将女人视为自身所属玩物的心态,至少是一种希望自己处于支配地位的大男人思想。这种思想正是几千年来男权社会的产物。

恩格斯在1884年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原有的婚姻形式在私有制出现后,做出的自然选择。在一夫一妻制之前,人类婚姻形式的变迁的基本趋势是,为了保证人口的素质,血缘关系日益成为婚姻的限制条件。从父辈与子辈之间的性交禁忌、到同胞兄妹之间的性交禁忌,再到远方亲戚之间的性交禁忌,最后,伴侣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少,这使得较为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成为可能。同时,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以母亲为核心的母系世袭制度结束,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男人因为拥有财富而成为家庭的权力拥有者和社会的统治者,女人从事的家务劳动及养育孩子,因为没有社会交换价值,只有使用价值而不能得到社会报酬,没有经济收入的女性不得不依附于男性,男人为了保证自己血亲子女财富继承权,需要女人对其保守贞操。相反,男性却可以不忠贞。

任何文化、制度的变迁都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婚姻制度当然也不例外。财产的继承和分配最终催生了一夫多妻制的说法似乎已被经济学界普遍接受,随着女性经济收入、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权运动崛起,主张一夫一妻单偶制的婚姻思潮和法律随之确立。一个以家庭为经济单位,以男性为权力核心,财产私有的现代社会就真正形成了。纵观人类历史,日耳曼民族很久就倡导一夫一妻单偶制;而阿拉伯民族至今还保留着一夫多妻制。中国很晚才实行单偶制,民国时期不乏有这样的例子:虽然男方大宗族不会承认私生子的母亲,却会承认私生子男婴的家族身份甚至财产继承权。原因是,男方趋向于多留存自身的基因在后代身上,能够有更多女人为他生孩子,就表示他的基因在更多的后代身上得以传播延续。因此,可以说,现代一夫一妻单偶制婚姻制度形成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繁衍后代,并保障自己的后代能在最有利或者最健康的环境下成长甚至继续繁衍下去;同时这种制度的本身又是对女权运动的一个妥协产物,从形式上倡导男女平等、自由、等权。所以,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的产生,依然是权衡利害的结果,而绝对不是如我们日常所听到的,是爱情的结果。

然而,现代一夫一妻单偶制婚姻制度是否真的能实现婚姻缔结以及存续期间男女平等、等权呢?稍微懂点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男女双方随着婚姻存续期的延长所面临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是不等的。男方总是可以根据婚姻得到更高的职位,更长的资历,更多的财产积累以及更年轻貌美的配偶;相比,女方随着结婚的年数增加反而更容易失去原有的职位,减少甚至终止事业的投入,有限的财产积累以及丧失再婚的主动权等等。可见,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只能是一纸空谈。

恩格斯在1884年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两种生产"理论强调人类的自身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都对社会历史有重要作用,由于性别不平等,造成现代社会女性同时承担两种生产(养育子女并参与社会劳动)而男性却只从事社会劳动,恩格斯认为,消灭这种男女不平等,不但要让女性走出家庭,参与社会劳动,得到交换价值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会应当负担诸如养育子女、家务劳动等私人事务,使女性独自承担的家庭劳动社会化。这样,男性无法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利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妇女不会为了爱情以外的因素一次性卖身于男子。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当前社会现状来看,重婚是比较容易被禁止的,但第三方与其中一方进行同居,恋爱,甚至长期或短期的钱色交易虽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实际操作难度大,很难像重婚一样被绝对禁止,国内外都是如此。事实上的重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对外以夫妻名义,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结合。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只能认为是同居。

英国《独立报》一篇《欢迎回来》的文章称,中国封建社会的纳妾之风再度盛行。商人和政府官员都在用情妇来证明自己的财富和权力。每一个腐败分子后面都有一个诡计多端的情妇。情妇不再遮遮掩掩、躲躲藏藏,她们堂而皇之的出现在公共场合。在过去的5年里,因贪污腐败判刑的高官,90%以上都有情妇。20世纪初以前,纳妾十分普遍,上至皇帝,下至军阀无不妻妾成群。现在的高官包养情妇成风,例如,有的官员甚至用MBA课程中学到的公司管理知识来应付8个情妇。指定一个管7人,其中一人想篡权,引起内讧导致有人告发。目前拥有情妇最多的保持者是江苏原建设厅厅长,情妇总数多达140人,其中还有两人是母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财产补偿虽借提高过错方离婚成本,抬高离婚门槛,试图保障婚姻稳定,但对于过错方婚姻期间财产转移、赠与第三方却没有明文禁止规定。况且,无过错方要取得损害赔偿必然要取得证据证明过错方过错(6个月以上),这对于无过错方而言取证非常有难度。

在传统社会,婚姻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占有和监护关系,即便其中有契约的成分,那也是存在于两个联姻家族之间,而不是夫妻之间;现代婚姻则完全不同,如今妇女已取得了独立而完全的民事地位,婚姻已是夫妻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与一般契约不同的是,婚姻契约的绝大多数条款是由习惯法或成文法所规定的默示条款,无须双方特别约定。

不过,随着习俗和法律的变迁,契约的内容一直在变化,总的趋势是,条款在不断的削减,早先的生育义务、性接纳义务、性忠诚义务、对姻亲家族的义务,都逐渐从成文法中消失,也越来越不为习俗所支持;目前,婚姻义务主要由围绕家庭供养、财产共有和子女抚养与监护的一系列财产义务构成,而即便是财产义务,也已开始从过去的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演变。 传统的类似于无限责任合伙的婚内财产共享方式,越来越被有限责任婚姻所取代。有限责任婚姻也意味着夫妻各自保留独立而私密的生活空间,和只属于他/她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而不像传统婚姻伦理所要求的那样,双方需要放弃自己的空间和隐私,毫无保留的结合为一体;他们只须对事先所约定的那部分共同生活保持诚实、守信和忠诚,而无须向对方袒露在其他方面的信息。

新法从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都是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诚然,新法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的分割,一方遗产的分割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再婚可能性的降低,为婚姻所付出的子女生育抚养教育等方面的精神成本和机会成本却未能纳入新法婚姻财产分割范畴。单纯的把女性和男性在婚内的权利义务对等化,最终反而促进了男性离婚再娶,女性离婚难嫁的社会现实。可以说,新婚姻法不但没有稳固婚姻,促进家庭和谐,反而加速了家庭分裂,为婚姻日后解体提供了操作上的法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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