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12-11-15 19:41来源:岩冰 作者:路上 点击:
一、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 1.行为要件。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

 一、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

1.行为要件。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其实新婚姻法结婚年龄。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2)骗税数额。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3)损失数额。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适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

  1.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
  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符合结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定。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决定,“为他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根本无法实施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他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税,因此,对于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