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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九四”方案和非“九四”方案购房法律上的主要区别

时间:2012-10-16 19:05来源:凯凯 作者:小飞侠李宁 点击:
陈律师接手案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果然是登记在儿子何某某一人名下。于是又去物业公司查询《购房合同》、《委托书》、《购房家庭人员情况表》、《协议书》等资料,发现购房合同上只有儿子何某某一人的名字,委托书上盖有两位老人的私章,委托何

陈律师接手案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果然是登记在儿子何某某一人名下。于是又去物业公司查询《购房合同》、《委托书》、《购房家庭人员情况表》、《协议书》等资料,发现购房合同上只有儿子何某某一人的名字,委托书上盖有两位老人的私章,委托何某某代为办理购房手续。陈律师询问老人委托书上的私章是否是他们的私章?是否是他们自己所盖?老人说私章是他们的,但是他们不记得自己是否在委托书上盖过章,私章不是由他们单独保管,儿子有时候也用私章的。鉴于离1994年购房时间较长,故两位老人可能确实不记得是不是在委托书上盖章。但是本案系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因为1994年郑州市首次实行房改售房,按照当时的政策,房产证上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为了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利益,郑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何某是系争房屋承租人,蔡某是同住人,且购房款也是何某和蔡某支付的,所以尽管购房合同上只有儿子何某某的名字,何某和蔡某依然有权利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在告诉两位老人情况并征得老人同意后,陈律师与何某某取得联系,一方面从亲情的角度规劝,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予以说明,要求将两位老人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何某某坚决表示反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律师代理两位老人向郑州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两位老人(原告)与何某某(被告)共同共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明确,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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