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同时也是一个抢劫杀人案受害人的母亲。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刑讯逼供及保障尊重罪犯人权的问题,对此,我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在审讯中即有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也有办案人员贪赃枉法,袒护包庇甚至帮助罪犯隐匿罪证,因此,我们法律应该从实际出发,本着服务大众,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真正的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对执法犯法者的严惩也要兼顾到。同时,罪犯在用畜生不如的手段残害剥夺他人生命时,他考虑人权问题了吗??????当我看到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一系列的保护罪犯的条款,而我的儿子无辜遭抢劫残害,为求得公正,我们一路坎坷步履艰难,仅一审就用了长达一年时间,一审已过六个多月,二审还遥遥无期。这种等待的煎熬已使我们的身体和精神的承受力都快到了极限,而且一审判决民事赔偿仅一万三千多元,说什么是判罪犯死刑了,为了和谐,民事就不再有什么赔偿了。对于我儿年近27岁,结婚的新房已经装好,正欲娶妻生子,罪犯抢劫残害我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夺去我儿年轻的生命,使我们余生疼难忍·愤难平·气难消,使我们今生再无天伦之乐,我们老来无靠生不如死,对此仅以一万多元来赔偿,难道罪犯把我们伤害的不够吗,和谐还要用牺牲我们受害人的利益来换取吗???同时,这不也是在减轻罪犯的后顾之忧,那么不是会更加助长犯罪吗???众所周知,高铁自然灾害还陪90多万元,我们的孩子不同样是爹娘生父母养的吗???这种对罪犯的保护,对受害人的冷漠不公使我极大的不理解 也倍加心寒。 |